天科股份与威远生化关联方的恩怨纠葛似乎没有因法院的宣判而了结。天科股份今日表示,公司7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其起诉威远生化关联方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案被驳回,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将提起上诉。
天科股份称,与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
签订了《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装置转让合同书》,约定由天科股份向该公司转让1万吨/年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装置。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装置资产转让给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天科股份又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10kt/a燃料级二甲醚装置合同补充协议》。同时,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的上级母公司新奥集团与天科股份于2005年12月商讨并起草过《关于委托实施40万吨/年二甲醚工业装置的意向书》,新奥集团拟委托原告设计和转让40万吨/年二甲醚工业装置,但该合同未能正式签订。后来,天科股份知悉新奥集团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设立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从事二甲醚生产,天科股份称已掌握部分证据证明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原告二甲醚专利技术,故于2009年提起诉讼。天科股份当时要求判令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新奥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天科股份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900万元。但这一申请已被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原告天科股份负担,天科股份已缴纳这部分费用。新奥集团是威远生化实际控制人,国内二甲醚龙头企业。在入主威远生化后,新奥集团就启动将新能张家港公司75%股权、新能蚌埠公司100%股权注入,因而两公司为威远生化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