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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决定央企高管“帽子”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1月23日03:32
  国务院国资委新增“经济增加值”作为央企负责人评分标准

  早报记者忻尚伦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确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央企内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该指标将真实反映央企是否为出资人创造了“真正利润”。而经营业绩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高管薪酬,还与其职务任免息息相关。

  《办法》要求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以此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EVA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引入该考核指标旨在引导企业提高资本利用率。根据媒体报道,2008年自愿参加国资委EVA考核的企业共有93户。目前国资委尚未公布按照EVA考核后央企新的排名,但据国资委有关人士透露,至少有一半以上央企的EVA为负值。

  根据《办法》,在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利润总额指标保持不变,但经济增加值将取代原有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业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占到40%的考核权重。

  根据《办法》,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主要考虑两类指标,一类是基本指标如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一类是分类指标。分类指标主要是管理类的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予以设计。目前,中央企业考核评级依次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业绩指标不仅将决定央企高管的薪酬水平,还将与其职务任免挂钩。《办法》第二十二条加入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指出,“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办法》考核的央企高管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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