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考核从重利润转向重价值
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比重占40%
本报北京讯(记者侯美丽) 国资委22日公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考核办法》),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央企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
业内人士认为,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意味着国资委对央企考核重心从重利润过渡到重价值。长期以来,一些央企忽视资本成本,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有望改变。
据了解,对央企负责人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业绩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新《考核办法》增加了经济增加值考核,40%的比重高于年度利润总额所占的30%的比重。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与该企业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间的差额,是为出资人创造的“真正的利润”。而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新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分别占40%和20%的比重。
新《考核办法》也对奖惩办法做了具体规定。国资委在年度和任期考核中按照企业完成任务的情况将企业分为五个级别,级别越高,绩效薪资越高。此外,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对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并强调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