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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高险企高管任职条件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徐 涛
2010年01月27日13:33

  本报讯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进一步强化。近日,为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就新《规定》的发布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规定》从多方面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一是适当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到10年;二是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要求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特别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三是增加了合规性要求,因合规性限制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事项由七项增加为十二项。

  “同时,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业内外优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的兜底性条款,放宽学历具体条件由二项增加到七项,放宽专业工作年限条件;另外,新《规定》还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该负责人说。

  新《规定》还明确,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其上级机构作书面说明、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当保险机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时,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机构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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