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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调创业板发行制度应对资金超募压力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1月28日06:17
  本报记者杜雅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超募屡创新高,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给后续监管也带来了压力。专家认为,在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可对不同层次市场的发行制度有所区别和创新。比如,在创业板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及完善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不仅能改变创业板公司大举超募的状况,也能为主板发行进一步市场化积累经验。

  从已经挂牌的50家创业板公司发行情况来看,超募情况非常明显,引起了专业人士的忧虑。首先,上市公司要在短期内为巨额超募资金寻找出路,这可能引致新项目匆忙上马,或盲目扩大现有项目规模,从而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其次,一些上市公司用超募资金来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此举违背了融资初衷。此外,巨额超募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增大监管难度,增加监管成本,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创业板超募成因复杂。从大环境来看,2009年以来持续的流动性宽松等因素导致市场火热,市场主体普遍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成长性存在预期。此外,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也有推动超募的动力。

  有观点认为,应重回“窗口指导”,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超募比例进行限制。然而,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是必由之路,去年证监会明确分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可动摇,超募等问题只是市场化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如果因此重走老路,显然偏离了改革初衷。

  要解决创业板公司超募问题,首先应加快发展创业板,尽快促使创业板形成规模,以通过形成明显稳定的市场供求预期,来抑制市场过热。另外,可进一步优化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逐渐建立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一些专家认为,可考虑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列为考核指标,在市场再融资等行为中予以考量,从而减弱上市公司在IPO阶段超募资金的冲动。

  在询价环节,可试行“价准者得之”。目前,询价机构之所以频报高价,一是怕报价过低失去机会;二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少,机构申购的股份有限,即便发行价过高,产生的风险也有限,从而询价机构可能与承销商形成利益同盟。如果采取“价准者得之”,即只有申报价格较准的机构才更能获得申购机会,就能对高报价产生一定约束作用。

  在创业板发行承销费用上,超募资金纳入券商发行费用计提的比例可予以调整或降低,从而弱化承销商大力抬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动力,有利于发行价格回归理性,减少超募资金的产生。(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此外,创业板存量发行的研究应尽快提上议程。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轻资产特征,并不需要太多募集资金。采用存量发行则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应量,降低市场炒作预期。作为成熟市场通行的一种新股发行方式,如果在股本较小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先行先试,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IPO合理定价和超募问题的解决,也能为主板的新股发行制度深化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可以预见,随着创业板供求关系日益平衡,新股发行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加上二级市场“破发”现象的出现,将会对新股发行起到明显的降温作用,超募问题也有望迎刃而解。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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