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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路者被指虚假发行的质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1月28日06:52
  宋一欣

  22日,有媒体刊载消息称,在国内多家网站上广为流传着一个帖子,关于在创业板首批挂牌上市的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探路者”,300005.SZ)被指存在虚假发行问题,这家以特许或直营方式经营户外用品的龙头公司被成都的代理商以其创业板上市 资格存在虚假欺骗行为之名告到了成都市中院。起诉方指责探路者在招股说明书上披露的自营店情况与事实不符,涉嫌虚假发行,并称3月份将开庭。

  该帖称,探路者存在下列行为:在《招股说明书》中将加盟店据为己有,对不具备加盟特许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而允准其特许经营,且未在商务部备案,此外“直营商场店37”已被拆迁。

  是夜,探路者发布公告称,该媒体关于公司传闻的报道与事实不符,经核实,公司并未将加盟店纳入资产范围,且完全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并于2008年完成商务部备案,此外,“直营商场店37”也非公司现有直营店铺,还在计划投入中。

  25日,探路者又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严正声明,在否认起诉方指称的同时,把《起诉书》中的诉请作了描述,起诉方的诉请为: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探路者”系列产品特许经营合同》,由探路者无条件按进货价格接受现有存货及赔偿40万元装修款,并提出了数百万元的“未来收益补偿”。从中可见,诉请中并无撤销探路者上市资格的请求。

  至此,让人一头雾水的这场风波大体可以廓清。那么,这场风波背后又反映出了什么呢?

  在证券市场中,一家公司准备上市或已上市,被人举报或公开指控存在虚假发行的事情屡见不鲜。中小板开板后不久,江苏琼花事件就引起过轩然大波。对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规定,会在查实后对虚假上市者作出行政处罚,未上市的将被撤销上市资格并加利息后向投资者返还款项,如通海高科案和立立电子案;对已经上市的,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诉。这类案件很多,投资者也大都能胜诉获赔。

  而具体到这个案件的问题在于,这场风波看上去并非由虚假发行引起。从起诉方的诉请看,实际上这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纠纷双方完全可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行事,为何有人要扯上与诉讼内容毫不相干的虚假发行来大做文章呢?

  事实上,按照目前的中国法律,法院是不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撤销上市资格决定或行政处罚之前,作出相关裁定或判决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只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诉讼案由,并不存在要求认定不具备或撤销上市资格的诉讼案由。

  既然起诉方没有要求撤销探路者的上市资格,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虚假发行一说,更不能构成民事诉讼的案由,那么,就出现了如下的可能:发帖人以诉讼为由头,通过网络炒作,存在故意散布虚假消息之嫌,由于影响到探路者的股价,更有操纵股价的嫌疑。根据《证券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而《证券法》第206条又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在查实后对其加以处罚。同时,《证券法》第77、203条也明确规定,操纵股价者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亦可依《刑法》受到刑事制裁,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笔者以为,既然风波出来了,监管部门就应当介入并进行调查,并将真相公之于众,以保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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