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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指引避免高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来源:银监会
2010年02月05日20:14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

  《指引》共5章57条及5个附件。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了使用原则、计量方法和监管资本上限。第二章为信用风险转移和监管资本计量,规定了传统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重大信用风险转移、能否获得部分或全部监管资本减让的判断标准,以及对清仓回购安排和隐性支持的监管资本计量原则。第三章资产证券化标准,规定了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下根据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确定及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原则和方法、风险缓释工具的处理方法、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合格流动性便利与合格贷款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的界定、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转换系数的确定等。第四章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内部评级的方法。规定了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下对具体方法-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的选用原则、具体计算方法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附件的地位和《指引》解释权、生效时间,对《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说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指引》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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