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闫立良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该通知是面向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的。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
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通知指出,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
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通知强调,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二是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
通知最后强调,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做好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向次级证券投资者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时,应督促投资者按照相关约定做好重要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提高公众对信贷资产支持产品价值的认识,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做好投资者培养工作,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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