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明确银行资产证券化计量方法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贾壮
2010年02月06日13:25
本报讯为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
《指引》在充分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关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按照“基础资产的资本计提方法决定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方法”的原则,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一是标准法,即按照外部信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内部评级法,具体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
《指引》纳入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所有相关修订内容:提高了资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要求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如果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就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按照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了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提,确保商业银行不论以何种方式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通过证券化的结构安排,分析评估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有利于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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