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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解答股指期货热点问题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2月22日02:28
  作为我国金融期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中国证券报记者就市场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中金所相关负责人。

  中国证券报: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体现了怎样的理念?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体现了以下三个理念:

  一是为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要求,并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二是为落实有关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强化相关监管措施。三是为充分实现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作用,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相关基础性制度。

  中国证券报: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交易编码的开立。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满足投资者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和特殊法人投资者分户管理资产等需求,规定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交易编码;同时,为满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分户管理资产的要求,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以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组合向交易所申请开立多个交易编码;要求会员在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保证金制度。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对单边市情形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进行修订。取消原《风险控制办法》中“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改为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遇国家法定长假以及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等情形时,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三)熔断制度。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尝试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但由于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四)强制减仓制度。修订前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且与前一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制减仓措施。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条件为“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有意见认为两者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消除歧义,通过此次业务规则修订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五)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市场操纵,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同时,为适应交易编码制度变化,将持仓限额的限仓单位进一步明确为以客户号为单位;此外,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制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六)套期保值制度。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石,为更好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简化了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同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从而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七)加强对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监管,丰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手段。为加强对会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之规定;同时在《会员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等有关要求。

  进一步细化交易所对会员业务、内控的合规性及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的内容。此外,增加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期说明情况、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专项调查、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等监管措施的规定。为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将跨市场操纵行为及会员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违约情形;为确保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落实,增加对违规开户会员可以采取“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措施;此外,提高对会员违规处理的针对性,增加“限制或者暂停业务”和“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等处理措施。

  中国证券报: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是如何设定的?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第一,从我国股票市场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情况来看,12%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能够较好地覆盖正常情况下期、现货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据统计,沪深300指数在6%的涨跌幅度内变动的概率约为97%,12%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能够覆盖正常情况下连续两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风险。

  第二,规定较高的最低保证金标准可以适度降低杠杆率,提高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入市门槛,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

  第三,12%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沪深300指数每日10%的涨跌停板幅度,能够在期、现货市场出现极端价格波动时,为交易所采取各项风控措施预留一定空间,有效防范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12%只是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标准。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交易所实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可能还将根据市场情况,在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上浮,有效地防范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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