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国资委铺路央企重组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2月25日06:55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正式向中央企业下放了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协议转让的“自主权”,并直言其目的在于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这将继续为今年将中央企业缩减至80-100家的目标铺路。
放权为适应央企重组大目标
自从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扫清政策障碍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
但当时为了防范资产重组的风险,国资委严格规定,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不过,转至2010年,政策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2010年,国资委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2010年将中央企业缩减至80~100家。按照目前128家央企的数量,资产重组工作相当艰巨,如何能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成为国资委修订既有审核政策的新出发点。
在昨日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资委明确表示,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对于为何在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上首先放权,天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概括说:“央企内部资产重组既是企业间重组的前奏,也是达到企业间重组效果的后续必修课。”
他进一步对记者解释说,近几年央企重组大都只解决了“通过归并减少家数”,但缺乏必要的内部业务整合、管理整合,这项政策一方面为已经重组的企业在内部重新配置资产提速,另一方面也为其他央企间将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奠定基础,无疑对于央企重组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对于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这样的重大重组事项,国资委并未将审批权下放给企业。
企业不得扩大协议转让的范围
除了放权,国资委此次对中央企业内部资产的协议转让还有突破,即在产权转让参考依据这个核心问题上给央企内部转让开辟“快速通道”。
按照原来文件要求,资产评估值是主要的产权交易参考指标,但此次文件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新增了可以根据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祝波善解释说,资产重组过程中资产定价问题,既耗时,又最容易引起争议,允许审计值作为交易标准,可以简化这个过程。
适度放权之后,国资委也考虑风险控制,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多次表示,中国的中央企业是要踢“世界杯”的。为了做大做强中央企业,不断的重组整合将是贯穿今年全年的政策主题。
目前,留给国资委完成2010年重组大目标的时间已经越来越少,国资委在去年年初已经规范了中央企业产权无偿转让,现在又规范了中央企业内部资产的协议转让,不断的政策铺路似乎都预示了央企重组“大会战”开战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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