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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央企产权协议转让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2010年02月25日10:12

  本报讯 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央企实施内部资产重组的,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通知强调,各央企不得自行扩大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范围。

  这份名为《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称,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通知规定,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同时,各中央企业应当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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