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于闵行区的房产中介公司由于做高房价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日前其提起的佣金诉请以败诉告终。
中介公司诉称,陈先生在其介绍下,购买了银都路上的一套房屋。根据《房地产居间协议》的约定,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陈先生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款的1%作为居间佣金。但在去年2月17日,陈先生与出售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却未履行此买卖合同。公司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但陈先生未予理睬,故要求陈先生支付居间报酬1.6万元。
经查明,陈先生确实通过该中介公司求购闵行区银都路上的这套房产。在居间协议约定,房产转让价为160万元,陈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15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然而,协议上却另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的合同价为220万元。去年2月16日,买卖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为230万元。当天,双方交接了房屋后,由于陈先生未能办妥贷款,导致不能履行买卖合同。去年6月,出售方收回了房屋,没收了陈先生已付的定金。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真实成交价仅160万元,而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高达230万元,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目的在于骗取银行贷款。中介公司明知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仍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显然具有过错。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中介公司佣金1.6万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中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