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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允许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增强吸收外资能力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3月01日20:52
  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1日起正式施行。当天上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江苏省昆山市向中国第一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昆山太阳城园艺中心颁发了营业执照。

  昆山太阳城园艺中心的中外双方合伙人分别是中国自然人李爱梅、美国企业普科斯化学公司,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00万和300万元人民币,主要是从事花卉生产、展示、销售,园艺工具、园艺家具销售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局长何训班在发照仪式上表示,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为中国吸收外商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体现了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导向,是中国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去年,中国国务院又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征。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给予登记。

  “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形式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降低了设立成本,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进一步优化了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增强吸收外资能力。”何训班说。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也被认为是中国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有望使中国业已好转的吸收外资形势进一步巩固。去年四季度,中国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一季度相比,虽然户数下降了12.5%,但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分别增长了130%和147%。

  与此同时,中国法律也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必须符合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为此,专门规定,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以及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据何训班介绍,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目前,工商总局已出台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对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地认真履行,以便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谈到对中国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何训班说,对于中国的自然人来说,首次被允许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伙投资,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外商投资活动。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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