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积金二套房贷将如何界定是北京住房公积金出台“二套房贷提高首付比例”新政后一直困扰买房人、卖房人的问题。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对此做出了界定,不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不论贷款是否还清,也不论贷款所购住房是否已经出售,只要公积金借款人以往有过贷款行为,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被视其购买“第二套房”。 公积金中心将会与银行商贷系统联网查询购房人的贷款信息。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这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与住房商业贷款已经统一了“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不再各自为战。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出台的文件,3月1日起,购房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这是本市首次提高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但对如何界定公积金“二套房贷”,新规定当时并没说明。
北京公积金中心昨天发布的《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新规定还强调,对于借款申请人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该笔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的,不能通过贷款审核,待借款申请人的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对于公积金借款人贷款记录的审核,公积金中心会与银行商贷系统联网查询。”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主任何玉波介绍。
此外,新版《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中还增加了借款人“是否申请过个人住房贷款”的栏目,需由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中心会为所有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若同一笔贷款存在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申请人的,每名借款申请人均应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在公积金贷款的初审和复审过程中,贷款中心工作人员均会检查借款人已经缴纳首付款的额度,对于已付首付款不足40%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足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