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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改,医药贿赂难绝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作者:袁祺
2010年03月09日08:48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惠民告诉记者,这次有人通过网络爆出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集体受贿”的事件,无论事件本身是否属实,我们都无法否认,类似现象在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我国医药行业的行贿、受贿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与整个医药行业链中,医院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现状是分不开的。

  “医药行业存在的贿赂行为,应当归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而商业贿赂的形成,实际上和整个交易关系中双方地位的强弱,有着很明显的因果联系。”顾惠民认为,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中,一种药物的销量如何、甚至能够销售出去,完全取决于医生的“一支笔”。医生的开药、或者用药量的多少,决定了医药企业的销售额,这就提供了一种“权力寻租”的空间。而医药市场的竞争又非常激烈,存在诸多功能相似的药品,在这样的前提下,通过向医院、医生行贿,来获取更多的药物销售量,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顾惠民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认定,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假如没有达到一定数额,就只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警告、开除等行政处理。法律处罚的震慑度不够,也是部分医生敢于屡屡涉足“雷区”的重要原因。也因此,“以药养医”制度的改革,显得更为重要。

  “至于有人声称自己拿的是礼品券而没有收取现金,试图以此来否认受贿的说法,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顾惠民说,按照我国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受贿行为不仅包括现金,也包含了一切可以用人民币来计算其价值的财物。

  至于有医药公司指出爆料者其实是被开除的医药代表的说法,顾惠民表示,爆料者的身份其实并不重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证人本身是怎样的身份、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他说的是事实,就都可以被接纳为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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