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出炉:银行基本薪酬一般不应高于薪酬总额的35%
银行高管薪酬不完全统计(税前) 2009年 2008年
兴业银行 董事长高建平278.5万元275万元
行长李仁杰270.6万元265万元
(根据兴业银行高管风险基金考核发放办法,两人上述
薪酬中均含有年度风险基金,须延后3年考核发放,其中高建平每年为58万元,李仁杰每年为56万元。)
宁波银行 董事长陆华裕176.1万元161.1万元
行长俞凤英167.3万元152.3万元
副行长邱少众(新加坡籍)616.3万元617万元
(根据年报,2009年陆华裕所持宁波银行股数少了100万股,俞凤英少了90万股。)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09年和2008年年报。)
银监会赶在大部分上市银行年报发布前出手规范薪酬问题,并特意强调不是“限薪”。CFP资料 东方早报记者黄武锋实习生叶丽
金融“限薪令”出台一年之际,银监会抢在上市银行年报出台前,推出《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在薪酬设计上主要设立了四道红线:一是延付、止付、扣回制度,除高管及相关风险岗位人员部分绩效薪酬延付至少3年外,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高管职责内风险损失暴露,银行应将相应期限内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二是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银行薪酬;三是薪酬披露,高管薪酬亦列入披露内容;四是不设薪酬限额。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指引》称,除商业银行外,由银监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该《指引》。
银监会:不是“限薪” 对《指引》出台的背景,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10日说,全球金融危机警示,薪酬激励不当将导致过度冒险和逐利。新规特别强调风险控制指标,其中开列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案件风险率等5项指标,若一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两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下浮,高管应下浮更多;若三项以上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下浮,全行基本薪酬不得增长。
针对与国际趋势接轨的高管薪酬“延付”,杨家才特别提到,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杨家才当日还否认了“限薪”一说。他称,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自行决定,《指引》旨在使银行薪酬激励与经营成本和风险暴露一致,既防止激励不当,又要防止激励过度,所以未限制薪酬水平和薪酬额度。
而据媒体此前报道,财政部将具体“量化”金融高管薪酬,依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思路是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就此问题,银监会昨日称,财政部2月份已颁布上述办法。
与2009年初出台的金融“限薪令”一样,新规一出,随即引起争议。
“延期支付、出现风险止付我们本来就有,至于绩效薪酬全部"追回"算是比较新的规定。”对于新规,一位资深银行从业人士如是评价。
他同时指出,问题是,如果出现风险就全部可以追回的话,“那就没有必要延期支付了?”
《指引》中颇令业内瞩目的还有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也就是说,即使个人从银行辞职了,在其任职的规定期限内出了风险,还是要被追回绩效薪酬。对此,上述人士称,如离职人员还要追回,操作难度则可能比较大,且“相关风险岗位”的表述也比较模糊。
还是“一刀切”? 薪酬管理专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志聪对新规,则更多从制度层面提出自己的疑惑。他昨日直指,这还是在搞“一刀切”。譬如绩效薪酬不超过3倍和国资委、财政部此前的规定如出一辙,这种管控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还情有可原,怎么能适用于市场化金融机构?譬如外资法人银行。
“我们可能还是存在计划经济思维,新规出台伤及的不是国有银行,反而是市场化金融机构。”何志聪说,“你不难想象,一家国有大行行长对企业的作用大,还是一家股份制银行掌门人对企业的作用大?”他指出,从目前情况来看,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本来就一般在200万元以下,低于此前财政部提出的280万元;而且在国有大行内部,薪酬体系也基本依此而来。反观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如
招商银行马蔚华等其薪水本来就应该较高。
“关键是,哪些是依赖政策条件和宏观经济获得的成长,哪些是公司管控水平提升带来的效益,如何量化?”有媒体引述金融专家的话说。
何志聪认为,还是要改变“一刀切”的方式,应该具体分类来确定薪酬模式。
他指出,绩效体系设计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即使将薪酬纳入风险体系管理,也要看到,华尔街的高薪主要是因为其主要是投行业务,高风险、高收益,这类风险和国内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金融“限薪”路 2009年初面对国内民众对金融高管“高薪”的一片喊打声,财政部下发几近“一刀切”的“限薪令”,规定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280万元封顶。
2009年4月财政部发布通知,限制国有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要求2008年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不得超过上年的90%。对于2008年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不得超过上年的80%。
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金融企业的业绩考核进行细化,涵盖了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等多个指标,并按保险、证券、银行分类考核,希望能为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评价金融高管绩效提供量化依据。
2010年2月财政部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