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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拿地保证金提高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余美英
2010年03月11日10:03

  本报讯 今后开发商拿地,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成交后,需在一个月内缴清成交额50%的首付款。而20%的土地金较之前10%的保障金提高了10%。这是昨天傍晚国土部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业内人士对此分析,开发商拿地后违约

不签合同或者按期交土地款,拿地保证金是被没收的,因此,这一规定,无疑提高了开发商拿地违约成本,将对眼下过热的土地市场起到一定的平抑作用。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制定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要求,但对开发商影响最大的无疑有两点:一是拿地保证金提高到20%;一是一个月内首付必须交清50%,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实际上,20%的拿地担保金是在提高开发商的拿地违约成本。”据北京华业地产副总经理陈云峰介绍,之前,北京等地拿地保证金都是基本评估价的10%。

  国土部昨天下发的新规定还明确规定,“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此外,国土部昨晚下发的文件还明确,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商品房用地出让可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具体规定为: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目前限价房用地的出让,采用在限销售对象、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

  此外,《通知》还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对上市土地市场的新调控措施,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执行到位,应该能让土地市场降温。也有业内人士判断,通过土地出让付款方式等技术手段的调整,让地价降温,并非会让房价降温,“低价地不一定卖低价房,房屋主管部门、信贷部门还应出台组合拳给房价再降降温。”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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