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新一轮整顿即将启动
发展多年,融资性担保业终于告别多头监管、规范空白的时代。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3月8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杠杆率、自有资金投资范围等,作出具体规范。其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而由银监会牵头、七部委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则负责行业性相关政策的制定。
全国人大:公开国务院各部门预算 国土部:开发商拿地缴20%保证金 网友发帖晒工资条 实发额只有4元 周洋:有些回答让我觉得自己虚伪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地方政府将针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已设立公司中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要求,具体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杠杆率不高于10倍
作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增级手段,融资性担保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未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而近年来,担保公司挪用银行与企业资金从事违规业务事件也时有发生。
去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银监会。随后,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成立,相关监管办法也进入制定阶段,但制定过程中几易其稿,并在资本金、风险准备金标准及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此次公布的《办法》中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线,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关杠杆率的上限要求也由征求意见阶段的8倍,提高到10倍,即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这个上限设计已经非常理想了,有利于担保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金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裁杜健豪指出,担保公司分为政策类和民营类两大阵营。政策类担保机构中很多都已远超出10倍杠杆率的水平,而民营类机构平均杠杆率在3倍左右,因此,10倍的上限在理论上为担保公司提供了较大上升空间。
《办法》还对担保集中度提出要求: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新一轮整顿年内开始
新规范中,属地管理原则也已确定。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仅负责监管规章的起草,具体监管是地方政府按照《办法》要求指定监管部门,没有统一要求。“粗略统计,目前全国有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监管权在金融办,14个在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局),还有两个省在财政厅。”
而新一轮的整顿也将于年内展开。《办法》中规定,已设立公司中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要求,具体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尚未启动整改,但据我了解,已有一些担保公司开始更名为投资公司等,他们认为自己的业务范围和对资本金的使用,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杜健豪称。
据了解,《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即自有资金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都可以。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很多担保公司挪用资金炒股或做房地产,而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担保,监管方希望以此引导其向主营业务发展,同时,对安全性和流动性也提出较高要求。
杜健豪指出,固定收益类的收益率是可以测算的,年化收益率不会超过5%,从趋利角度讲,部分机构会认为无利可图,而自动选择更名。“实际上,也是把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的旁门左道给堵住,推动其发展主营业务。”他说。
杜健豪还透露,一些配套性文件将陆续出台,包括各省市自治区的监管细则,再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专业担保公司(农业和政府重点支持行业的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等。(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