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银行高管绩效薪酬银监会加强银行薪酬监管
来源:
金融时报
2010年03月12日11:14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管收入,以及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近日,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等要求,令此波关于薪酬的讨论尘埃落定。专家指出,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薪酬制度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官本位”和“大锅饭”体制被打破。遵循市场化、公司化原则,银行薪酬制度逐步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与业绩相挂钩,激励约束作用明显增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比如,一些银行高管薪酬过高,与其他行业差距过大;薪酬水平与业绩和风险暴露相关性较低;薪酬结构中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不足;薪酬水平的确立缺乏科学依据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而本次金融危机也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不当的薪酬制度安排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行为,并造成金融机构稳定性下降和行业不稳定。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
事实上,我国金融机构薪酬问题早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并研究解决好金融机构薪酬管理问题。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2010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加强银行业薪酬机制监管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目前,从银监会发布的上述《指引》具体规定上看,这份备受关注的文件并不是针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薪酬数额做出限定,而是通过延长绩效薪酬的支付期限,将风险成本和风险抵扣与薪酬挂钩,从而真正发挥薪酬机制对风险的约束作用。《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和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部分绩效薪酬可随基本薪酬发放,但为体现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另一部分需要延期支付,且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不得高于其基本薪酬的3倍。中长期激励则至少需要锁定3年。
专家指出,由银监会发布实施的《指引》,着力解决的是薪酬机制的问题。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薪酬的监管,最重要的是机制上的监管。机制的完善、科学、合理是最根本的,也是最关键的,是规范薪酬管理的保证。
此外,不仅在延期支付上薪酬与风险挂钩,《指引》还在着力解决薪酬与风险挂钩的问题时,将风险控制指标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作为薪酬考核发放的重要依据,以此发挥薪酬机制对风险防控的约束作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决定部门,也不是主管部门。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决定。出台《指引》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银行员工产生冒险行为。但也有专家指出,尽管《指引》的颁布,对于促进银行业改善经营,稳健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对于银行业整体的影响还有待评估。
:金融业收入排行居前
智联招聘不久前发布了2009年岁末薪酬排行榜。按其统计,在行业薪酬排行榜中,排名第一的是金融行业,税前年收入达8.5万元;第二是房地产行业,年收入7.9万元;高科技行业排名第三,收入为7.6万元。其后依次是汽车、传媒、能源化工。
排行榜的统计数据来自于参加智联招聘的5428家企业,排名前三的城市分别是上海、北京、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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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