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财经中心 > 政策解读 > 宏观政策

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引热议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王松才
2010年03月16日10:16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程序如何规范?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如何到位?今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对正在修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十分关注。

  谨防公共利益被“绑架”

  新“征收条例”把危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论。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如果是单纯的旧房改造,应该说是体现了公共利益。因为旧房改造解决一些人的住房问题,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如果把什么都塞到“旧房改造”的名目之下,或者以旧房改造的名义搞商业开发,性质就变了,就不一定体现公共利益。要谨防公共利益被旧城改造“绑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建议,新“征收条例”应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的强制性拆迁,需要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进行更为细致明确的划分。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院院长王勇超建议,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别是要将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与公共利益区别开来,不能有漏洞,否则很容易产生分歧,带来新的纠纷,并可能会因此削弱对开发商拆迁行为的约束性。

  拆迁补偿应公开透明

  纵观中国的拆迁历程,大多数发生激烈矛盾的拆迁案例,原因无外乎拆迁补偿问题的纠结。因此,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特别关注补偿标准的问题。

  施杰认为,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的透明公开非常必要。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不透明是造成目前“钉子户”频现的原因之一。比如,同一片拆迁区域,同样的面积,给张家补偿了80万元,给李家却补偿了100万元,不平等的补偿金额自然导致拆迁户心理不平衡,可能促成“钉子户”诞生。任何一个制度,只要涉及别人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公开、透明。

  新的“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力图细化拆迁补偿的各个环节,包括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规定货币补偿的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但对于是否应该考虑房子的升值利润,一直存在争议。

  王利明认为,市场价格是有变化的,谁也没有把握房子一定能升值。实际上,有可能升,也有可能降。因此,将房子的升值价值算入补偿并不好操作。

  应出台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王勇超通过调研发现,拆迁补偿标准的难以统一,是导致很多群众上访的主要原因。而现行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要素是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这显然与房屋的现实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要求按照财产的‘公平市价’标准给被拆迁户进行补偿。要拆的房子在当地市场上值多少钱,政府或开发商就得给被拆迁户补偿多少钱,付不出这个成本你就不能拆,否则就是强拆,必然造成悲剧。”王勇超说。

  另外,居民买房时,也购买了50年或70年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时,房屋所带来的土地收益和拆迁可能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也必须考虑在内。

  他建议,应尽快出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制定拆迁补偿费标准。同时,还应重视建立保障制度,通过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最后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一锤定音。

  

责任编辑:李乔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