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担心股指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 银监会表示———
本报讯 3月14日有媒体刊登“银监会发文规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报道。昨天,银监会对此发出声明予以澄清。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商业银行不能投资股指期货;关于商业银行能否成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相关部门还在进一步商议之中。银监会近日并未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任何文件。
依据相关规定,中金所的会员分为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其中前三类会员拥有结算资格。商业银行可以申请为特别结算会员,这类会员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但只做结算不参与交易。而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也就是说,中金所35家交易会员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此前报道称,除了目前分类监管方面的一些法规限制外,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无限风险责任也是监管层的顾虑之一。按照相关规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要与期货公司分担风险赔偿,防范客户穿仓的风险,同时可能会为客户的交易提供担保,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但银行的收益则主要来自于结算的收费,风险与收益并不匹配。监管层担心股指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期货公司大范围“穿仓”,进而影响银行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