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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能否发行股指期货型投资基金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17日07:57
  证监会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及中金所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业界意见,拟允许投资基金审慎合规投资股指期货。这也意味着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终于得以放行。

  不过,《指引》也为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设置了许多壁垒。《指引》规定,能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仅限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这三类。同时,《指引》还规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须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此外,《指引》还制定了“十大铁律”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加以约束,如在投资比例上,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等等。

  这种种限制,体现了管理层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慎重,对已经发行的投资基金来说是有必要的。毕竟,不论是股票型基金,还是混合型基金或者是保本基金,股指期货都不是它们的主业,并且有的基金还以“稳健”自居,而股指期货不是一个“稳健”的投资品种,尤其是其杠杆效应,更有可能加剧投资风险。因此,如果不对这些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加以限制,对于那些为追求稳健收益而购买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是不负责任的。

  不过,就基金业与股指期货的长远发展来说,《指引》的规定未免有所不足。众所周知,套期保值只是股指期货功能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价格发现、套利、资产配置等功能。如果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只是为了套期保值,这岂不是对股指期货诸多功能的浪费?虽然股指期货交易较之于股票投资来说,风险要大得多,但其收益同样有可能大得多,基金有理由给投资者争取更多的效益。而且基金作为一种专家理财,也应该掌握更多的投资工具与投资手段,这也包括股指期货中的套利等。此外,基金经理如果能够掌握股指期货的套利、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也有利于提高基金公司的理财水平,从而提高基金公司的竞争能力。

  如何按《指引》的要求把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时让基金业能够适应股指期货发展的需要呢?笔者以为,发行股指期货型投资基金应是一个好办法。此举不仅有利于解决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只能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而无法进行套利的问题,而且也丰富了投资基金的类型,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尤其是在股指期货交易50万元的高门槛设置,将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拒之于大门之外的情况下,那些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激进型投资者,更希望选择股指期货型基金来投资,以间接参与股指期货,分享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可能带来的高收益。相反,那些只能参与套期保值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则并非是这些投资者的理想选择。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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