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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再融资门槛应更高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3月17日15:56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创业板再融资相关办法正在制订,上市部已成立上市公司监管五处专门监管创业板公司。

  自去年10月30日挂牌以来,创业板作为A股市场的新生事物,受到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创业板公司普遍以高价高市盈率发行,以及巨额超募现象,更是频频遭到质疑。但是,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在今后显然无法回避。更何况,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亦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体现。

  由于中国证监会早在2006年就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再融资相关办法正在制订”的表态则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将与沪深主板以及深市中小板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如何让创业板公司既能够融到需要的资金,又要控制好其中的风险,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创业板公司要做大做强,甚至产生中国的“微软”,需要来自资金本市场的鼎力支持,其中又主要体现在再融资上,但其门槛不能低。笔者以为,鉴于创业板公司本身的高风险性,其再融资的门槛,相对于沪深主板及中小板应该更高。

  创业板新股的一大“特色”便是巨额超募现象,如前50家创业板公司前后累计募集资金304亿人民币,而超募的资金总额将近200亿人民币。应该说,目前创业板公司不存在“差钱”的问题,而是如何用、怎样用好这些超募资金的问题。为此,深交所于今年元月份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下称《备忘录第1号》),再次特别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对于那些超募资金没有使用完,或者未全部投入主营业务的创业板公司,应当取消其再融资资格。

  每当行情到来,股市的“财富效应”常常会吸引某些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或闲置资金到市场上淘金。虽然《备忘录第1号》对于创业板公司的超募资金使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不能排除有某些创业板公司将自有或闲置资金投入股市的可能。另外,也不能排除创业板公司将自有或闲置资金投资其他行业的可能。既然创业板公司有多余资金投资股市或其他行为,那么,对这类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也应该将其挡在大门之外。

  目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主要有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与次级债等几种。其中,定向增发由于程序简单、费用低廉、易于成行等特点被多数上市公司所采用。个人以为,创业板公司以何种方式再融资,更值得讲究,而笔者则倾向于以配股为主。如规定创业板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必须全额参与,不得弃配。如此,创业板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就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而其他几种方式都或多或少存在高价“圈钱”的可能,须彻底放弃。

  另外,由于创业板公司以高成长性著称,在相关财务指标上,也应该是高标准。如规定创业板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将那些成长性差、没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排除在外,以免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出现。而且,由于其成长性差,又存在着高风险,也可以规避由此给参与者带来的巨大风险。总之一句话,对于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应该高标准,严要求。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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