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能杜绝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把注意力放在修辞细节上,并不解决实际问题
【背景】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原文“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被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从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规范灰色收入”到最终被删除,“灰色收入”都成为争议的热点。
由于目前尚无对灰色收入的权威界定,有些代表因为把“灰色收入”理解为非法收入而提出,“灰色收入”不应该被规范,而应该被取缔。有些代表则提出,“灰色收入”的表述不够规范,容易引起歧义。
“规范灰色收入”被删除之后,也有人担心,“灰色收入”作为一种现实存在,其规范和管理可能会面临师出无名的尴尬。
改革开放后,人们把合法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称为“白色收入”,把违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而随着社会经济变革,出现了一种介于“白色”与“黑色”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人们称之为“灰色收入”。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广被诟病,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一直未有官方解释。“灰色收入”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被“灰色收入”拉大的收入差距如何缩小?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指出,实践中,“灰色收入”大量存在。这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迫切需要解决。为此,必须加快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杜绝“灰色收入”。
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习惯上一般是指在法律上对其合法性没有明确界定,或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其存在和难以鉴别其来源的收入。如果都能界定和鉴别清楚,那就要么是合法收入,要么是非法收入,不存在“灰色收入”了。
王小鲁强调,“灰色收入”的存在往往是制度上的漏洞所致。因此,解决之道在于杜绝这些导致灰色收入产生的制度漏洞。离开了体制改革,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取缔”还是“规范”灰色收入等用语的争论上,并不解决实际问题。
两年多前,王小鲁就曾做过一份题为《国民收入分配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他在报告中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衡量、其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该报告指出,中国较高收入的居民收入被严重低估,2005年被统计遗漏的中国城镇居民收入达4.8万亿元,其中“灰色收入”占了非常大的比例。报告结论认为,巨额的“灰色收入”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
在王小鲁看来,“灰色收入”很复杂,有的是法律界定问题,但更主要是由于财政、金融、行政管理、土地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存在漏洞所致。根据他的研究,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资金管理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管理漏洞,资金流向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二、垄断行业实际人均收入达到其他行业的5到10倍。而这些收入相当大的部分,并没有反映在在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利润分配中。三、土地收益流失。现在每年超过1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尚没有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此外,金融腐败、政府管理透明度低而导致的腐败和寻租行为都是灰色收入的一个来源。
“收入差距不断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缺陷,与收入差距的扩大直接相关。”王小鲁指出。
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公共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王小鲁提醒,这可能使中国滑向“权贵资本主义”,而且正在造成尖锐的社会冲突。因此,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刻不容缓。而从长期来看,必须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化进程,实现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方可解决“灰色收入”问题。■
(记者 杜娟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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