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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热盼电信法出台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张昊
2010年03月18日08:24

  三网融合政策推出后,目前实施的“电信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行业的法律需求

  ■本报记者 张昊

  “三网融合政策推出后,目前实施的‘电信管理条例’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的法律需求,无法可依是制约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同2005年前后《电信法》曾引起行业人士热议相比,今年两会,关于电信法的讨论“输”给了三网融合、网络监管等热门话题。但正如通信专家马继华所言:“现在社会更关注的是分配,而不太在意创造。”就像在三网融合中,业内都在思考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如何分配利益,而实际上,如果缺少了法律支撑,将连起码的行业秩序都难以保证。

  为何难产?

  1980年,我国正式开始起草《电信法》,并于1988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到2004年底,关于《电信法》将要出台的传闻不绝于耳,甚至还与运营商重组的消息相“配套”,但直到5年后的今天,《电信法》依然“难产”。

  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但该行业长期为国企主导,缺乏竞争,国外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门槛很高。再加上通信技术更新极快,使得整个行业利益关系和市场结构十分复杂。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其法律支撑却只有一个在200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各个部门利益协调不均是电信法难产的最大原因。”通信专家项立刚对本报记者说。政企不分、政监不分广泛存在于早期的电信业,虽然这些问题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有所缓解,但依然不能寄希望于立刻解决体制问题。

  电信专家付亮告诉本报记者,三网融合给《电信法》提出了一个问题。《电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应很有限,这使得三网融合没有相关的操作依据。他认为,“电信法的缺失也反映了整个市场缺少竞争,市场环境的变化并没有带动法律的逐渐完善。”

  谁在热盼?

  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在2008年,答案会是外国运营商、民营电信企业以及消费者。而到了2009年,这个问题的答案进一步扩展:主管部门、三大运营商和增值业务提供商也开始热盼《电信法》出台。

  “以去年的‘手机扫黄’为例,运营商师出无名,只能采取一刀切,暂停SP企业计费;而大部分SP和CP都是规范经营,但他们和运营商的地位并不平等,完全听命于运营商;国家主管单位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里外不讨好。”项立刚说。

  马继华则认为,运营商更加希望《电信法》尽快颁布,因为电信增值业务是运营商下一步的重点,而消费者对增值业务的认识比较偏激,《电信法》会设置一个界限,使增值业务经营逐渐合法化和规范化。

  此外,三大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使一些破坏通信线缆、侵占通信设施等恶性竞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这些都成为运营商热盼《电信法》的理由。

  何去何从?

  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记者发现,该条例一是行政力量大于市场力量,包括通话资费等本应市场化的服务却一般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这势必会影响到电信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二是事前管制多于事后管制,条例很多章节都在讨论准入制度,这就抬高了行业门槛,间接地促成垄断。

  项立刚认同这一看法,他表示,《电信法》的立法原则就是保持市场公开、平等以及稳定,努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电信条例》在这些方面已经落后于行业现状。

  马继华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出发点应该落在保护电信行业大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上,而不能是纯粹的制裁。另外,法律条文应该多关注基础的内容,不需要太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表示,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已有立法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而且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他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明确立法时间表,选择包括《电信法》在内的主要法律优先制定。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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