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监会此次严肃处理瑞福德,有业内人士表示,或许这只是监管机构大力整肃保险机构高管队伍的开始。从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透露出的信息看,监管机构还将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严格高管人员准入和任职的条件,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随着制度完善,那些触及“监管红线”的高管人员不仅将遭到重罚,“而且带病上岗”的可能性也将微乎其微。
记者张兰因被安邦财险收购令市场高度关注的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一次站在了风口浪尖之上。
3月17日,保监会网站上一连公布了五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对瑞福德公司给予警告的同时,责令撤换了该公司董事长及总裁郝正明、副总裁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李涛,并对副总裁尤友明及投资部门负责人兼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赵冰予以警告。
保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明,2006年至2008年,瑞福德存在提供虚假报告和报表、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未经批准擅自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运用资金、违反规定异地展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郝正明在担任董事长及总裁期间,对该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未按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真实关联关系以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李涛则因直接向保监会检查组提供虚假董事会会议记录,同时对未按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及调整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了解,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14日,保监会对瑞福德进行了综合性检查。也正是在此次检查当中,瑞福德的问题被监管部门一一发现。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保监会发现问题后,郝正明也提供了相应的申辩材料。郝正明作了七点申辩:第一,作为董事长他本人并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自2006年12月起就不再担任总裁职务;第二,他并不分管人事部门,对职工薪酬“贴票”不应负直接责任;第三,他没有权利和义务调查公司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四,他不分管财务工作,对报送虚假的财务数据报告报表不知情;第五,人员变动和章程修改的工作不足系客观原因造成;第六,并无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处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第七,处罚已过时效。
保监会经检查后发现,郝正明自瑞福德开业以来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包括有薪酬事项,因此董事会和总裁对公司薪酬负有责任。2006年至2008年,该公司以“贴票”报销不真实费用支出的方式向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支付薪酬,郝正明本人也以此方式领取薪酬。此外,该公司不仅实际使用未经批准的公司章程,而且在公司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下,该公司也未上报保监会且报送虚假关联交易报告,还称“公司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对于郝正明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认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2008年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但鉴于郝正明2007年后未分管财务工作,保监会认为其对报送虚假的财务数据报告报表不负有直接责任,而其他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此外,瑞福德副总裁尤友明也向保监会提供了申辩材料。尤友明辩称,在公司工作期间他本人未专门或直接分管业务,对于公司异地业务的最终达成没有直接故意和直接关联,因而不应负有直接责任。此外,对于纠正公司异地展业行为,他本人已做了积极的、最大的努力,并非“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保监会则认为,根据瑞福德下发的文件,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间,尤友明担任公司副总裁,兼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上海分公司全面工作,同时分管公司营业一部、营业二部,而2006年至2007年,湖北省大冶市业务由公司营业部负责,2008年起大冶市业务由上海分公司负责。2008年1月,瑞福德提出协商退保未果且继续承保,并未按照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所承诺的整改措施进行有效整改,且并未停止其异地展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其申辩理由并不成立。
实际上,监管机构早已确定了“大力加强对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力度”的工作目标。在今年初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更是强调,应当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同时强化高管人员监管,调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和方式,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