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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争当“地王”有损公平正义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2010年03月19日10:03

  当前,平抑房价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国有房地产企业必须肩负起责任,当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器”。争当地王的行为,反映出一些国有房地产企业对自身职能缺乏正确认识,更缺乏自律意识,国资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近一年来,伴随着房价飞涨,出现了惊人的国企争当“地王”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国资委监管的央企中,竟有70%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而各地有国资背景的房地产企业也不甘落后。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不久前的全国“两会”上,加强调控房地产市场,成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土地收入管理使用办法,抑制土地价格过快上涨。国土资源部则在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都表明:中央的决心很大。但令人吃惊的是,“两会”落幕仅一天之后,北京又冒出3个新“地王”,全部为“央企制造”。

  有悖国企基本职能

  国有大企业如此作为,不但不利于遏止一段时间以来房价飙升的势头,更使百姓心冷,有损政府威信。当务之急,是明令禁止国有大企业争当“地王”,应当将此作为“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的一条必要措施。

  国有企业争当“地王”,有悖于它的基本职能。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微观主体的基本特征,但国有企业是基础,对国民经济起着控制和导向作用——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要发挥积极作用,其他所有制企业也要发挥积极作用,但国有企业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基础性的,构成了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保障。国有企业被赋予了两个基本职能:对国民经济的主导、控制;国资的保值、增值。

  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发展房地产业的基本方针是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居住需要,尤其要关注城镇居民的主体——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需要。依据国有企业的基本职能,国有房地产企业只能将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作为经营和投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偏离。

  暴露某些机制缺陷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和政府的基本方针,而安居是民生的基本内容。这两年房价升得过快,以上海为例,每平方米均价已由2007年的7000余元攀登至目前的2万元,越来越多的居民都惊呼房价太高,都为买不起房发愁。如此,哪里谈得上安居乐业?房价飙升,很大程度上是由地价大幅度上扬造成,而国有房地产企业争当“地王”的行为,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前为何国有房企争当“地王”?原因恐怕有二:一是国企高管奖惩机制的缺陷。对国企经营者的考核、激励是以赢利为主要依据的,而且常常只奖不罚。也就是说,赢了,经营者可以得大奖,输了,却大多不必负责任。加上土地日趋稀缺,高地价与高房价剧烈互动,利益颇丰,这就将国有房企争当“地王”之心撩拨得痒痒的;二是现行金融信贷制度的缺陷。虽说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但实际上银行放贷偏好国企,因为有政府的信用在,银行不怕国企负债累累、倒闭关门。

  必须当好“稳定器”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有房地产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不只是经济问题,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当前,平抑房价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国有房地产企业必须肩负起责任,当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器”。争当“地王”行为,反映出一些国有房地产企业对自身职能缺乏正确认识,更缺乏自律意识,国资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为此建议:首先要明确规定,凡国有房地产企业不得炒卖土地,不得争当“地王”,不得囤积土地;其次应明确,投资经营以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普通商品房,是国有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方向。由于这类房产的利润率相对较低,因此房地产企业积极性不高,这就更要求国有房地产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责任,不得借故推诿;再次,改革与利润挂钩的考核与奖励机制。作为企业,国有房地产企业当然要赢利,但更要讲社会责任,体现基本职能。对那些只求赢利而不履行基本职能的国有房地产企业,即使赚了大钱,也不能奖励,甚至还要惩处;最后,金融机构不得为国有房地产企业炒卖土地、争当“地王”提供贷款。

  就在写下这些建议之时,传来消息:3月18日下午,国资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另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正在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这无疑是对民意的一个积极回应。当然,要制止国有房地产企业争当“地王”现象,政府部门不能再依赖“土地财政”,要改革完善供地方式。供地方式市场化的方向是对的,但对普通住房的供地不宜按“价高者得”的办法,否则遏止地价、房价将是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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