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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税领“天价罚单”案 是否恶意处罚引交锋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辛红
2010年03月19日15:33

  河南一开发商因逃税领“天价罚单”(本报2月11日、2月25日曾报道),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今天在许昌中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地税局稽查局是否需要提交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处罚是否恶意,引起了原被告双方的激烈交锋。

  “天价罚单”的由来是河南省周口市汇林置业

公司垫资给政府修路时,政府财政没钱,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垫资款从企业应缴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但企业继续缴了几年税后,多次与市政府和地税局交涉,都没有答复,2008年企业进行了零申报。

  2009年6月22日,企业遭遇“天价罚单”:2000多万元的应缴税款和滞纳金被罚款7093万元,并加处3%的罚款。目前,累计罚款已达4亿多元。

  在对行政处罚经过复议程序之后,汇林置业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周口市政府和周口地税局稽查局告上法庭,河南省高院指定许昌中院管辖。

  在今天的庭审甫一开始,周口市政府就对自己作为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许昌中院没有管辖权,市政府会议纪要作出的偿还垫资款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听取汇林置业和地税局稽查局的意见后,法庭裁定周口市政府不作为被告,继续开庭。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地税局稽查局是否应提交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是否恶性处罚,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稽查局认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前,稽查局已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就是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并赋予了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救济手段,此次行政诉讼只是对行政处罚的审理,事实部分的法律程序已走完。

  企业认为,稽查局自查自罚,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包括在此前的刑事诉讼中都没有提供,企业不知道罚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法庭审理应该包括事实部分的审查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稽查局是不是恶意处罚呢?企业认为,行政处罚在援引特别法税收征管法的同时,又援引一般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处3%的罚款,显失公正。稽查局在税收征管法法定的范围和方式之外加处罚款,随意扩大解释,加重了纳税人的处罚责任。

  稽查局称,没有法定范围(50%至5倍)内顶格处罚,予以4倍罚款,量罚适当。加处3%罚款是保障罚款执行的手段,不是处罚,行政机关都有权加处罚款。

  在庭审中,原告方还认为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前,都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另外,记者了解到,就在此次行政诉讼案开庭之前,3月15日,周口市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中,维持了对汇林置业和法定代表人范学林的一审判决。

  2月13日,因为逃税,范学林被一审判决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汇林置业犯逃税罪,判处罚金6624万余元。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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