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出台《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具有合格的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在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等等。
在经营范围方面,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原则上控股不超过一家;在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不得参与该公司的经营。
保监会负责人解释说,这样的制度设计,遵循了审慎监管的原则,意在突出保险行业的主营业务,规范投资行为。他强调,办法中的规定范畴是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等财务投资不属于同一业务范畴。
《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集团高管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管,下属子公司的高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共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和1家保险控股公司。截至2009年年底,这8家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三项数据在行业总规模中的占比均超过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