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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大限”已过 27个部委网站过半未公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01日09:41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今日(3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给《法制日报》记者发来《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公开情况评析》,结果显示:截至31日,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门户网站,仅有12个部门公开了本部门2009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率不足45%。

  “大限”已过公开率不足45%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各类政府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对上一年度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总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要的监督保障机制,是政府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的重要方面。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对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门户网站的统计,截至31日“大限”,仅有12个部门公开了本部门2009年度的年度报告,其余部门仅在年度报告栏目中公布有2008年度的报告,个别部门甚至连2008年的年度报告都没有登出。

  披露内容缺少重要数据

  公开率不足45%,这个结果显然不容乐观,而评析报告显示,即使是已公布的12份2009年年度报告,也暴露出相当大的问题。

  按照规定,处理依申请公开情况是评判政府机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因此,依申请公开的数据,如申请的数量、受理的数量、申请数量居前的部门和事项以及按照申请方式、决定内容、决定理由划分的分类数据等的统计信息应当是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

  “但是,从各部门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此方面内容都比较单薄。”吕艳滨告诉记者,在这12份年度报告中,一些报告只提供受理数量,没有提供收到申请的数量,因此不排除一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将“收到申请”与“受理”相混淆的可能;仅有个别部门在报告中明确说明了申请较多涉及的内容或者业务部门;只有部分部门列明了按照答复决定的内容(如不受理、决定公开、决定不公开、决定部分公开等)提供信息的数据;有一些部门没有列明按照不公开信息的理由(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处理申请的数据。

  “作出不公开信息或者部分公开信息决定的理由,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这方面数据关系到政府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的透明度问题,而正是这些重要信息均缺失了。而且个别部门在其制作的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问题,很多关系到本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核心的数据未能予以统计、整理和公开。”吕艳滨指出。

  不公开责任追究不明确

  记得在去年上半年,某些政府部门就曾因制作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情况不甚理想,而受到了社会舆论批评和质疑。为何到了今年,仍然出现这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评析报告认为,原因首先可能是个别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必要的重视;其次,与《条例》本身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不健全有关系。

  评析报告指出,《条例》仅仅规定了部分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但对政府部门没有按时公布年度报告,或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是否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如何问责,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吕艳滨认为,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机关制作和公开年度报告情况的考核和评估,规范年度报告的制作和公布,并加强对不依法履行制作和公开年度报告的责任人的问责,确保政府机关透明、公开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记者王晓雁)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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