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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洪良10亿集资额拟退股民

来源:全景网
2010年04月09日10:29
  高等法院昨日颁令,继续冻结洪良9.974亿元资产。证监会表示,入禀冻结洪良资产,旨在确保手持洪良股票的投资者,日后可获赔偿。

  据香港媒体报道,证监会发出新闻稿公布,洪良去年底上市的招股文件,载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但投资者可能基于这等错误资料而认购洪良股份。因此,假如法院最终裁定洪良“做假帐”罪成,证监会将寻求法院颁令,将洪良上市所集资金,归还予那些在洪良招股时购入股份,但至今尚未沽售的投资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后,曾在二手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

  股东名册未列者需自行追讨

  据了解,法院倘接纳证监会的申请,同意退还款项予洪良投资者的话,会委任清盘人处理有关事宜。一般来说,只有仍在洪良股东名册的投资者,有机会获赔偿。至于那些不在股东名册,即使曾是洪良股东,并认为自己是受洪良招股文件误导而有损失的投资者,可因应法院对洪良事件的裁决,自行入禀追讨损失。尽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有权入禀法院,要求颁令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实际执行上恐有难度,尤其是如何定义哪些投资者可获赔偿?以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他举例说,如有投资者低位购入洪良,至今“仍是有钱赚”的话,是否应该列入可获赔偿之列?或者当日在洪良上市时购入股份,及后蚀钱离场的投资者,为何又不获赔偿?这等投资者当日或许都是基于相信洪良财政稳健而购入股份,“早放了”不等于没有损失。因此,如何公平分配赔偿金额,确是“考功夫”。

  法律界:执行有难度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证监会有权在法院颁令下,要求涉及市场失当行为或其他不法交易,将相关交易“还原”。根据第214条,证监会则可要求涉及不当行为的公司,向受损股东作赔偿或补救。

  证监会去年入禀禁制内地富豪、国美电器(0493)前主席黄光裕,以及其妻子杜鹃将16.55亿元资产调离本港,因认为二人在回购国美股份的安排上,令国美有损失。该会及后便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213条,寻求法院批准,饬令二人“还原”原来回购行动对国美所带来的影响(即国美恢复未有回购行动前的状况),以及向国美支付损失赔偿。不过,法院至今只批准继续冻结国美资产,颁令赔偿投资者的申请,则未有结果。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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