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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下一步:存量发行或为方向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作者:陆媛
2010年04月14日05:50
  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存量发行制度,并态度积极。

  新股发行机制改革下一步去向何方?存量发行是监管者指出的方向之一,也有一些存在需求的企业和投行近日呼吁这一体制开始试点。

  而《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一位业内人士处获悉,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存量发行制度,并态度积极。

  存量发行试点的提出已有数年,但今年这一话题再热,源自“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包括本报在内的小规模记者招待会上提到,存量发行和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即储架发行)都是非常好的建议,都是将来完善发行体制必然触及的。这个信号代表了监管层鼓励社会充分讨论达成改革共识的意图。

  存量发行的利与弊

  在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资深投行人士眼中,存量发行的利弊非常清楚,好处有二,在于大股东快速减持套现不必通过二级市场也不影响股价稳定,同时卖老股不发新股则不会摊薄企业利润,但弊端也很明显,这一方式仅有利于原始股东变现造富,而不利于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即融资功能和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功能的促进。

  有也行,没有也行,存量发行这项制度并不改变发行体制和当前市场的股票供求基本格局,一位北京券商的投行人士直言:“就当前状况而言,无非是使原始股股东不必经历锁定期而快速套现,多创造几个亿万富翁。这对市场大局并无裨益,并非重点性改革。”

  存量发行的资金并不进入上市公司,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有所贡献,一家券商投行负责人则对此态度平淡:“存量发行不要求募集资金去建设项目,这对公司发展并无促进,亦不回报其他股东,当然这些有存量发行需求的公司本身不缺钱,主要是原始创业股东想变现走人,而这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信心是有影响的。”

  《公司法》:存量发行的现实障碍

  存量发行讨论多年而未出鞘的原因,与存量发行除了造富并未为资本市场基础功能有丝毫贡献有关,《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则是存量发行不能前行的现实障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修改《公司法》的艰难程度,一位监管人士预期并不乐观,他表示没有三到五年是不可能完成相关法条修改的。

  业内呼吁新举措

  何时有新举措?上周有负责制度设计的相关部门监管人士提出,监管理念是为资本市场的需求提供一切的制度供给。而存量发行则大有需求所在,据另一位监管人士表示,存在需求的公司很多。

  或许应当对存量发行的公司分而治之,有的公司重视股东回报承诺分红,这可能会减少监管者和市场对于存量发行者套现而不回报社会的担忧。万得资讯一位董事表示,当前现金流充足并无融资需求,但如果能推出存量发行制度就会上市,而且计划发行后向所有股东分红,这有助于建立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文化。该公司去年获得了中信绵阳产业基金的注资,并在牛市期间迅速拓展了市场占有率超80%。

  瑞银证券投行部负责人赵驹在参加监管层主办的新股发行制度会议时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称,IPO发行时出售旧股会引发投资者疑虑,这是存量发行的劣势,因此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老股东套现的原因以解除疑虑,一般投资者都希望IPO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从而带来更大的股东回报。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何种措施,赵驹建议对出售存量股份的股东类别和出售存量股份比例作出限制,以避免财务投资者短期套利行为,避免由于存量股份出售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更,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发起人持有的存量发行外股份仍然需要设定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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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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