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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新政更具操作性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白璐
2010年04月14日11:04

  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中央没有“国进民退”的政策意图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这是国内第一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何在“非公经济36条”出台的5年之后又“旧话重提”?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三次征求包括全国工商联在内的各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

  “鼓励民间投资的文件还得出”

  记者:2005年已经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为什么国务院又再次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陈永杰:2009年上半年,国务院计划出台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中小企业投资的文件,另一个是关于民间投资的文件。但在国务院讨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时,有关方面提出,关于民间投资的一些问题在中小企业投资文件中已经有所涉及,所以决定不出台关于民间投资的文件。但是后来,一方面,由于社会对“非公经济36条”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于民间投资的行业准入问题反应很强烈,特别是有关部门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准入方面仍严重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5年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大力发展非公经济,鼓励民间投资,对于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用非常大。有鉴于此,国务院再次启动鼓励民间投资文件的起草制订工作。

  2009年11月公布的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与2006年公布的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04年到2008年4年间,全国私营企业的数量占全国企业数量的比重增长了80%;私营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比重4年间也翻了一番。2009年私营控股投资已占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40%以上。由此可见,民间投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内在的活力和动力的主要源泉。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经验已经证明,我国经济增长内在动力是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大力鼓励和引导扩大民间投资,是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客观要求。因此,国务院研究室在对民间资本的行业准入问题进行调查后,温家宝作出指示:鼓励民间投资的文件还得出。

  但不可否认,与5年前出台“非公经济36条”一样,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措施出台后,虽然同样也会面临实际执行问题,但总体而言,其对于促进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指导作用。

  新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记者:您觉得与“非公经济36条”相比,国务院这次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新政”究竟有哪些新突破?

  陈永杰:与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这次国务院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新政在政策内涵上有了明显的变化,政策的主要落脚点在拉动民间投资上。主要有以下三个突破点:更加具体化、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这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首先有很强的针对性,涉及面更广,措施更加具体实在。如果说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具有强烈的开拓性,那么今天的政策则是要将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中关于行业准入的相关政策具体落到实处,利国利民。新政策在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上更加具体明确,不仅包括垄断行业,还包括其他重要行业,如一些基础设施领域和重要竞争领域。新政策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准入领域,准入领域由“非公经济36条”中提出的6个方面,具体到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六大领域十五六个方面,领域更加具体,范围更加宽广。同时,还明确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和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行业准入方面的可操作性上也比“非公经济36条”要更进一步。

  此次新政的出台,表明中央将把民间投资作为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也更加表明中央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民间投资的决心;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中央没有“国进民退”的政策意图。

  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系统、全面、有针对性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文件。虽然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仍是一部具有开拓性质的文件。而此次出台的新政则是要将5年来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政策执行的具体问题落到实处。

  希望新政可以打破“玻璃门”

  记者:“非公经济36条”问世5年来,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对于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正如不少民营中小企业家反映的,政策虽好,是“玻璃门”,看的见,摸不着。那么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新政能否打破“玻璃门”?

  陈永杰:政策是好政策,但是如果执行不成功,也只是一纸空文。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第一条就是:“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虽然政策已明确规定,但是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追根寻源,在于垄断行业体制没有打破,市场准入限制过多、门槛过高,民间资本很难进入,从而导致促进“非公经济36条”在垄断行业准入方面的政策执行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而此次出台的文件却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三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的建设;对于核电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还提出了民营企业可以参股建设;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民间资本可以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管道运输,设施以及网络建设等等。

  因此,相对于“非公经济36条”,此次出台的文件更具体,在可操作性上下了很大的工夫,希望可以真正打破这道看得见、摸不着的“玻璃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民营企业上下一致的看法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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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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