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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中心 > 公司报道 > 要闻快报 > 戴姆勒被控行贿 中石化受牵连 > 戴姆勒被曝"贿赂门"各方评论

“戴姆勒行贿门”再揭反腐立法短板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陈景清 何苗
2010年04月16日11:43

  国企权力膨胀、监管缺位须有针对性条款规制

  ■海外贿赂已成跨国盈利重要手段

  ■现有法律约束力操作力均不理想

  ■监管缺位,国企更易卷入“重灾区”

  ■立法精神宜从严,或可借鉴俄罗斯

  全球化背景下贿赂犯罪立法趋向

  (一)改变严而不密的立

法设置,适度扩大贿赂行为犯罪圈

  一是逐步摒弃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物质利益”观念,将贿赂对象向某些非物质利益延伸。二是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种类。

  (二)改变防线滞后的欠缺,适当前置贿赂犯罪构成条件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需要处罚的贿赂犯罪中,行为人并不已经得到了实际利益,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的利益,均属于犯罪的范围。我国刑事立法中,未将要求或者期约收受贿赂行为犯罪化,刑法的介入相对滞后。

  (三)改变谋取利益要件设置,实现贿赂犯罪处罚平衡

  一是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不正当”的限制。二是取消被动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设置。

  (四)改变“过剩”、“不足”的刑罚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刑罚机制

  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在贿赂犯罪中设置有死刑刑种的国家。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关键不在于案件发生以后的惩处有多么严厉,而在于腐败行为发生后被惩处的风险有多高及其之前的制度性控制。另一方面,我国贿赂犯罪中其他附加刑的措施非常单一,力度缺乏。贿赂犯罪是贪利型犯罪,对贿赂犯罪实施者必须处以适当有效的财产刑。

  2010年4月1日,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指控戴姆勒“为获得海外合同而舞弊及篡改账本”案,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庭正式开庭。根据法庭公开的文件,两家戴姆勒子公司被控有罪,并被判处1.85亿美元的罚金。日前,戴姆勒公司已同意向美国政府支付罚金,并承诺愿同美国及其他国家政府全面合作,调查该公司的行贿问题。

  根据美国政府的起诉,在1998-2008年期间,戴姆勒公司为行销自己的产品,在20多个国家以各种名义行贿总计超过5600万美元。在这20多个国家里,中国赫然在列。据美国司法部门的文件显示,3家中国国有企业被指受贿。它们分别是,中石化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石油的两家子公司“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公司”。

  继去年的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ontrolComponentsInc.简 称(CCI))收贿案曝出6家中国企业涉案后,中石油、中石化再次卷入戴姆勒贿赂案。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报告显示,戴姆勒与戴姆勒东北亚公司的雇员,在2000-2005年间,通过送佣金、旅游、送礼等方式向中国政府官员或其指定人士行贿达417万欧元,以便获得1.12亿欧元的商务车和特种车销售合同。在支付给中国官员的贿赂款中,约有260万欧元花在中国石油下属企业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石化总公司相关人员及其亲属身上,而相应的,戴姆勒也获得约7156万欧元的合同。

  海外贿赂已成 跨国盈利重要手段

  海外贿赂已经成为国际公司获得商业利益的重要手段。据《美国国家出口策略报告》1996显示,愿意贿赂外国官员的跨国企业可以得到约总成交契约数的80%。在戴姆勒行贿案之前的几年内,被曝出在华行贿的跨国企业不在少数。

  6年前,也就是2004年,美国 朗 讯 科 技 公 司 (LucentTechnologiesInc,简称朗讯)被曝出,其为获取在华商业合同进行贿赂。朗讯事件最终以1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的代价分别与美司法部和证监会和解。根据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发布的美国证监会与朗讯之间的和解书,朗讯在2000-2003年间,为千名中国政府和国营企业高管访问美国出资并以“参观朗讯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行程。这些被朗讯邀请访美的人员包括中国政府官员、中国的全国性电信运营商高管及其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受邀者的美国之行,大多花在与工厂参观或者培训毫无关系的地点,例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

  安邦集团研究总部的分析师贺军在此事件后,曾公开说:“朗讯事件揭示出了在华外资企业的一个‘潜规则’,外资企业在中国为了获得市场而行贿的情况,显然不会是单独的个案。朗讯的事情,有可能只是浮现出来的冰山一角。”

  事实也印证了贺军的判断。张恩照在美国遭到起诉,在一起牵涉到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软件系统进口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的一家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旗下子公司成为主要被告,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控告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

  继朗讯事件和张恩照事件之后,又一家美国跨国公司——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在华爆出“行贿”丑闻。2005年5月20日,华盛顿刑事犯罪分管部门的代理助理总辩护律师JohnC.Richter发布了关于天津DPC有限公司的单方犯罪信息的声明,这是美国医疗器械行业的跨国公司DPC的分公司。声明显示,案情涉及到DPC天津分公司违背了1977年的《反海外贿赂法》,涉及到以合法费用的方式向中国的医师和化验员行贿160万美元。据了解,DPC的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行为,是经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涉及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机构批准的医院的受雇人员”,因而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

  监管缺位,国企更易卷入“重灾区”

  这些跨国公司贿赂事件再次暴露出我国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即商业贿赂已成行规,要取得商业合同就必须进行贿赂,“谁不给谁就出局”。这样的潜规则也让跨国公司在华贿赂愈演愈烈。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于去年被美国政府指控,从2003年到2007年,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由此获得约4650万美元巨额利润。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在2009年7月31日承认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刑事罚金1820万美元。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文件,在美国控制组件公司的贿赂名单中,中国石油业三巨头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的员工赫然在列。而就在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认罪前3天,一家生产不干胶的美国公司艾利丹尼森也低头认罚,承认给中国官员回扣、礼物和组织游览以及向其他国家官员行贿。为此,艾利丹尼森向美国证交会支付了50万美金,其中20万美元是罚款……

  对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国企巨头卷入戴姆勒贿赂案,贺军表示并不感到意外。他对记者表示,涉及贿赂案的国家并不仅仅是中国,涉及贿赂案的企业也不仅仅是中国企业,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这样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讲,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的潜规则,因此,企业涉及商业贿赂具有普遍性,但对于中国国企来说,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因是国企掌握了太多的资源和权力,再加上企业内部监管不严,在中国违法成本并不高,就造成了近几年来海外公司贿赂案不断增多。

  各界疾呼《反腐败法》出台 立法或可借鉴俄罗斯

  近年来,国内持续发生的这些有关商业贿赂的案件,从2004年朗讯事件,到张恩照事件,再到2005年天津德普医疗公司在华行贿国有医院,被美国查处并处以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的“德普行贿案”,以及2009年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事件和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戴姆勒公司行贿案。

  这些案件,虽然都有中国企业涉案,但并非是中国司法机关查处的,而全部是美国依据其国内的《海外反腐败法》所查处的。此外,这些被指涉案企业以及人员,具体处罚都往往没有下文。

  业内人士表示,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对中国多少也产生了撞击效应,不仅体现在揭露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上,也体现在我国相应反腐败立法的问题上。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中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商业贿赂花样繁多,不仅仅就是以送接财物的形式出现,还会以培训等形式出现。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由于涉及范围非常宽泛,不可能单独把反腐败条款列得非常详尽,因此,仅仅依靠目前的法律,反腐操作难度很大。

  他接着表示,虽然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该公约对于缔约国家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我国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才能有效遏制国内的腐败问题。

  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反腐败法》,历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一直呼声不断,今年也不例外。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女士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当前形势下,应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反腐败法。她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腐败现象也在各个领域蔓延,腐败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腐败现象蔓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制还不健全,是缺乏一部系统的、全面的、涵盖各个领域的反腐败的大法,因此,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势在必行。她还建议,在制定反腐败法时,应该明确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领域,界定反腐败的内容,体现公民反腐败的权利、义务和奖励、保护制度,体现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和配合协调;明确规定对腐败分子的严厉处罚条文。

  有关专家表示,《反腐败法》的制定问题近年来一直存在不少争议。然而,鉴于我国近些年来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国内法律对违法者惩治不够严格——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的研究显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因此,出台专门的《反腐败法》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他接着表示,2008年12月,俄罗斯通过的《反腐败法》草案值得我国借鉴,它不仅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而且指明了国家机关提高反腐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向,规定了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交收入和财产信息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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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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