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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被指不公 律师建言复查唐建“老鼠仓”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夏欣
2010年04月18日16:25

  时任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李正强与上投摩根“旅游门”被曝光后,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立即在其博客上声明:如果媒体报道情况属实,证监会应当对上投摩根“老鼠仓”进行复查,查清上投摩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我们已经向证监会递交两份建议:一是建议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唐建‘老鼠仓’案进行复查;二是再次请求证监会对上投摩根进行行政处罚。”4月15日,张远忠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复查的法律依据

  2008年4月,证监会对上投摩根事件做出结论:老鼠仓是唐建个人行为,与上投摩根无关,因此,仅对唐建做出了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其后,张远忠曾请求证监会对上投摩根进行行政处罚,责令上投摩根退还唐建“老鼠仓”事件后违法收取的管理费。但证监会认为唐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张远忠的请求属于民事司法裁判,要求退还管理费无合法依据。

  “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并且新的证据让人对以前的处理结论有合理的怀疑,那么证监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过去的案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有遗漏之处,要依法重新做出处理。有关的公民或者组织,也有权请求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一事,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这样分析。

  但是,对于复查一事的法律依据,业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股市维权律师严义明认为:“是否复查取决于两方面的情况。第一,看唐建案件是否处理完了;第二,除非是又涉及到其他的事情,否则一件事不能反复查,没完没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复查主要包括几方面内容:第一,监管机构对此事的处理是否有失不公正之嫌;第二,基金公司对“老鼠仓”是否负有责任;第三,如果基金公司负有一定责任的话,应该对基金公司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基金公司不能免责

  如果放到现在,对唐建的“老鼠仓”,上投摩根难辞其咎。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正在加大打击力度,对严重法规事件(如出现利益输送、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除了惩罚当事人,还将实行“连坐”,追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且对基金公司进行相应处罚。这是2009年连抓三起“老鼠仓”大案的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此前公开表示的意见。

  而在2009年年底召开的第32次基金业联席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醒: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和基金经理应负有直接责任,基金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督察长、独立董事均要负间接责任。”张远忠告诉记者,出现“老鼠仓”,基金公司应受到行政处罚,并负责民事赔偿和退管理费;基金经理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以外,还负有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基金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督察长负有行政责任;独立董事有民事赔偿责任。

  张远忠认为,一旦基金公司发生“老鼠仓”事件,基金公司应当自证是否做到了严格的内部控制,自证管理无过失。以唐建案为例,如果上投摩根在管理存在漏洞,就应负有连带责任。

  不过,截至目前,基金“老鼠仓”事件惩罚的都是基金经理个人。杨兆全认为,基金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部门对出现老鼠仓的基金公司,可以对其经营行为做出部分限制,例如管理基金的规模、发行基金的时间限制等等。基金公司对老鼠仓的发生有监管不力责任,或者违反了自身的管理义务,投资者有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退还管理费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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