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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下发《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贾华杰
2010年04月21日15:56

  《基本住房保障法》相关起草工作正在提速。

  参与法律起草者对记者透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在3月底将《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发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区市)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但《基本住房保障法》内容仍在保密阶段。

  按照此前的工作计划,3月底应由住建部法规司牵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完善后再提交住建部。

  据悉,《基本住房保障法》第一条就提出“为了维护城乡居民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并且在第六章专门针对农村基本住房保障也做出了规定:“住房条件低于当地农村基本住房标准,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建房补贴或者危房改造补贴。”

  不过,目前已有部门对《基本住房保障法》覆盖城乡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有机构指出,目前农村人口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并且其住房私有化率和平均住房面积都远远高于城镇,真正的住房困难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现阶段农村人口保障的迫切点不在住房上,而在于医疗、教育、社保等。

  他们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政府财力有限,我们应该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向最紧迫最需要的地方倾斜,今后等到我国国力可以解决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时,可以通过修改《基本住房保障法》来把保障范围扩大到城乡。”

  据悉,《基本住房保障法》明确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应多层次、多样化。第四条规定:“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实行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但草案并没有明确住房保障可以采取哪些具体形式。

  在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面,《基本住房保障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负责;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则由承购人负责。

  另外,《基本住房保障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二节对基本住房保障准入条款做了全面的阐述,提出了分层保障的准入门槛,三级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准入程序。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基本住房保障法》虽在第三章第三节中做了详细阐述,但并无可供操作的强制性措施。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关于承租人可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规定。

  在保障房定价机制上,《基本住房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配租的政府指导价,参照市场租金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售的政府指导价,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制定”。

  从执行层面看,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资金来源成为最关键因素。《基本住房保障法》对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第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运营;第三,银行政策性长期信贷资金;第四,公积金部分结余资金贷款。

  此外,《基本住房保障法》在第五章第五十二条款中提出:建立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政策性住房担保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和建设融资提供担保。但具体担保方式和主体尚未明确。

  记者获悉,据住建部曾测算,目前全国有人均建筑面积 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但目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群覆盖还不到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在2007年,廉租房建设的投入不到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0.3%。

  上海易居研究院相关报告指出,中国目前用在住房保障的财政比重过小,应加大政府的财政支出,提高政府财政用在住房保障上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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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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