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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证据显威 内幕交易警钟长鸣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肖 渔
2010年04月22日09:58

  因“环境证据”确凿而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的前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可谓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佘鑫麒原本以为不承认、不配合调查就能抵赖,但“环境证据”认定模式的引入,让他美梦破灭。本案结果的宣布为那些企图靠内幕信息渔利的公司高

管们敲响了一记警钟。

  古乐府《君子行》言:“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这是说,正直的人应主动回避瓜田李下之嫌,努力清白自守。但在充满利益和诱惑的证券市场,偏有一些人更希望能好好地利用“瓜李”之便,甚至顺手牵羊。

  在2006年年报和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中,四川圣达二度报喜。佘鑫麒自2006年9月至次年8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不足1年时间里,就“及时高效”地利用四川圣达的两次利好消息,坐收渔利。

  但与以前的内幕交易案不同的是,此案中佘鑫麒不承认其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股票,缺少“直接证据”将直接涉及能否认定其内幕交易罪名。

  毋庸置疑,佘鑫麒时任总经理身份表明他不可辩驳地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列。但佘却自称,虽然提前接到了董事会会议通知,却没有看到会议材料内容。尽管如此,他也不能否认知道此次会议要讨论2006年年报。

  一名工作人员的说法很直接地揭穿了佘鑫麒“不知情”的谎言:虽然没有直接向佘鑫麒报送2006年年报初稿,但他作为公司总经理,在任职四川圣达前却是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不可能不知道四川圣达2006年的经营状况;另外,公司董事想看什么资料都可以看到的,一般在开董事会前,几个高管也会磋商一下。

  经过证监会对其他多位工作人员、董事、高管的取证和对公司内部制度的调查,证明佘一直负责公司层面的经营管理业务,此前也没有请假而是正常上班,因此即使没看到会议材料,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此外,佘本人也未能提出其不知悉内幕信息的可靠证据。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买卖四川圣达的时点与相关内幕信息生成、传递与公开的时点高度吻合,买入和卖出时机与股价走势高度一致。

  以上陈述无不最终指向佘所处的“环境”决定了其必然知悉相关业绩大幅增长的事实。这正是通过环境证据断案的一个基本逻辑。实际上,在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利用环境证据来证明证券市场上一些非正常行为的违法性并不罕见。只要证据链条完整有力、事实严密清晰,就可以据此推定某些涉嫌内幕交易的异常行为。比如在电讯盈科私有化案的审理过程中,香港证监会就通过大量的环境证据,来证明有人在电盈私有化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佘鑫麒尽管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却也无法自证清白。内幕信息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是属于上市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对它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佘鑫麒身为上市公司高管,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着受信托义务,本应以善意、注意的原则使用公司信息。内幕信息产生于上市公司,属于公司所有,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都只能为公司的目的使用这些信息,不得使用内幕信息为任何个人的利益服务或在公开披露前泄露。而佘鑫麒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

  而内幕交易不仅危害交易者自身,对涉案上市公司也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不仅使上市公司声誉受损,所涉及的项目也可能陷入停顿,严重的还将面临信贷危机,甚至引发诉讼风险。

  随着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佘鑫麒案有望成为一个样本,为今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提供一种新的模式和依据。我们也希望对佘鑫麒案的处罚,足以对企图“创造”各种花招谋一己私利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构成威慑。面对利益的诱惑,高管们还望珍重声誉和操守,主动回避内幕交易的“瓜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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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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