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国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本案是我国首起对进口
农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本案调查机关通过审查答卷认定,美国政府在本案中的相关农业补贴不属于WTO
允许的“绿箱补贴”范畴,相反,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初裁中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白羽肉鸡产品是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