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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新修订行政复议办法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5月06日01:19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中国证监会5月4日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将较早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细化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议书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进一步加强 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获得社会公众积极肯定,海通证券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还提出了一些补充或修改性的书面意见。

  一是有建议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规定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为“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二是把关于原级复议答复机构的规定调整为,“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三是关于回避制度,办法对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予以采纳,增加“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四是关于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建议将“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中的“行政复议机构”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办法对此予以采纳,增加了“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的表述。

  证监会表示,修订后的新办法公布后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以明确复议工作标准为基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机制;以落实依法行政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和谐发展。(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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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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