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财经中心 > 财经评论 > 民生杂谈

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05月06日01:41
  股权激励是指员工(主要是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实现其薪酬与未来经营绩效联动并延期支付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这样的长期性激励制度设计,建立员工与企业之间“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关系。我国自1999年在武汉、上海和北京三市30余家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制度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制度演进”,现已日趋成熟。期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政府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大量的配套性政策法规,为顺利推进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保驾护航”。如《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却进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股权激励制度的推广实施和作用的发挥。

  现行政策存在弊端

  首先,与长期股权激励相掣肘。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员工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其行权日股票收盘价高于取得企业股票时的实际购买价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当行权日没有实际转让股票而出现现金流入与纳税流出不匹配时,则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持股员工则不适用该政策。由此,为了缴税,采取立即出售股票,或在期权计划允许出售的期间内尽早出售股票,可能成为该部分其他持股员工的“理性选择”。当股票一旦被出售,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唇齿相依”、“荣辱与共”关系也就立马一刀两断,激励效应由此行将终结。可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长期股权激励不是相促进的,而是相掣肘的。

  其次,不利于鼓励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员工,对其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采用按规定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的优惠计算方法;对员工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员工则不享受优惠计算方法和减征待遇。这些歧视性规定,既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计的初衷相悖逆,对于鼓励促进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分不利。

  第三,不利于激励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企业则不享受该优惠政策,这是很不恰当的。有资料显示,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中,企业就占据了半壁江山。作为研发创新活动的主体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激发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是制定相关财税政策的着力点和正确取向。

  规范和完善个税的建议

  首先,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原则。将税款的缴纳由股票行权环节递延到转让环节,也称延期纳税办法,用会计术语讲,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也即企业员工在行权日只要不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转让现金流入,就可以不纳税,只有待实际出售股票取得现金流入时,才计算缴纳税款。这一原则替代行权日纳税的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既是资本循环周转理论和价值补偿理论的内在要求,又是税收本质的体现。

  其次,采用与持股期限相对应的累退税率。采用与持股期限相对应的累退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具体思路是,从股票的实际持有开始计算持有时间,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的,适用规定税率(或最高边际税率),也即不享受减税政策;持有时间在1至5年的,适用80%的规定税率,也即享受20%的减税政策;持有时间在5至10年的,适用60%的规定税率,也即享受40%的减税政策;持有时间在10年以上的,适用50%的规定税率,也即享受50%的减税政策。

  第三,消除税收歧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包括:将股权激励优惠计税方法扩大至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企业;将股息红利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企业;将股票转让免税政策扩大至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企业;将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有关奖励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企业。

  (作者为民建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转发至:搜狐微博 白社会
责任编辑:侯力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