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明代酒窖池之争再升级
四川省宜宾市是历史上的酿酒世家,并在五粮液(000858)的诞生和发展过程中做出过卓越贡献的尹家,如果再失去祖传二十几代的16口明代酒窖池,就可能被掐断与酿酒业的最后一缕联系。
面对“一克窖泥比一克黄金还贵”的16口明代酒
窖池,五粮液从去年底开始,不再是像以前那样花几个月时间和尹家就未来三年的租金问题进行“艰苦谈判”;而是直接宣称这16口明代酒窖是“国有资产”,归该公司所有;并认为之前付租金是错的,是国有资产流失。宜宾市政府方面也倾向于认为这16口酒窖归五粮液所有,是国有资产。有媒体报道,宜宾政府人士称:“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尹伯明主动申请纳入公私合营,与五粮液酒厂签订了经租协议,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了经租,自此之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包括酒窖在内的资产都成为国有所有”。
然而,尹家第19世孙,也是这16口明代酒窖池的继承人之一尹孝功5月10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宜宾市鼓楼街尹家长发升的16口明代酿酒窖池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
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在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明代酒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的时代。
尹家从未纳入公私合营
针对宜宾政府方面所说的“酒窖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就收归国有”的说法,尹孝功向记者强调,尹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尹孝功介绍,1956年1月19日宜宾市开始实行手工业合作化,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1956年公私合营时,宜宾市的工商户中,有29户没有纳入公私合营,尹伯明家是其中之一。因为当时尹家的所有成员,没有一人在上述行业从业。早在1955年3月,他的父亲尹伯明就被中共宜宾市委安排为政协宜宾市委员会常务委员,并驻会工作。
从一直以来的租赁协议可以看出,尹伯明家的明代窖池及附属设备,从1952年11月12日起就租给宜宾五粮液酒厂的前身国营二十四酒厂。尹孝功强调,“继1954年租约于1957年11月26日到期后,又续签了1957年11月26日至1960年11月26日的第三个租约。如果尹家与酒厂公私合营了,酒厂怎么会再与尹伯明签订租约?尹家没有纳入公私合营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宜宾五粮液酒厂从1952年起,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都是租用尹家的明代窖池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尹家提供的资料显示,据《宜宾市志》(1992年7月第一版,第354-355页):“1956年1月(宜宾)市委、市人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决议》批准对全市商、饮、服务业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是年内,基本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该志第355页社会主义改造情况表中列举:商业总户数是2373户,其中未进行改造户数是29户,未改造户占1.22%。
尹孝功介绍,由于当时国家对酒类实行专卖政策,1952年11月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酿酒窖池就是从那时起租佃给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的。宜宾酿酒业的从业人员则只经营酒类零售。于是酒业由财贸部门管理,属商业系统。1953年及以后,尹伯明本人和家人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在从事工商业经营(1955年3月尹伯明己任职市政协常委,并作为驻会工作的委员领取工资生活,其夫人唐洁英早在1953年就赴北京随在北京教书的长女尹岚渊生活,尹伯明的次女、次子先后于1949年和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长子在宜宾教书,其余三个子女都在上大学、中学),故尹伯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
因此,尹孝功指出,尹伯明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如果1956年已经公私合营了,那么1954年签订的三年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就不可能于1957年11月26日与酒厂签订了至1960年11月26日才到期的租赁协议。
“经租协议”与“租赁协议”
不可混为一谈
另外,尹孝功强调,“经租协议”与“租赁协议”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慨念,不能混为一谈。宜宾市1958年的对私人出租的房屋进行改造的主体是政府与私人,“五粮液酒厂(原国营宜宾酒厂)”是企业,不是政府,怎么能与尹伯明签订“经租协议”书?五粮液能出示该“经租协议书”吗?私房经租是政府行为,不是企业行为。
尹家出示的是1952年、1954年和1957年尹伯明与酒厂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书”,这证明了酒厂与尹伯明之间的租佃关系。
至于宜宾政府方面所说的“尹伯明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了经租”,尹孝功认为,这种说法本身就站不住。“政府在哪一个文件中规定了对私有房屋经租把五粮液的配方等无形资产和生产资科(包括酒窖)也纳入私房经租之中?”
尹家人指出,政府对尹家的房屋实行经租只有两个文件:其一是1958年9月10日下发的附着在“川南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地字叁柒玖壹号‘土地房屋所有证’”上的:“批准国家经租房屋伍大间1149.85﹏”。其二是1958年9月11日下发的,宜宾市(乡、镇)人民委员会批复(房改字第0384号):“你申请国家经租房屋,兹批覆如下:受文者:尹伯明,申请事由:自愿将东城区鼓楼街34、36号房屋5大间面积1149.85平方公尺申请国家经租。批覆:经审查批准国家经租’”。
另外,尹孝功指出,尹伯明将尹家五粮液的配方交给政府是1952年的事。多年来五粮液反复宣传“陈氏秘方”、“邓子均秘方”的时候,只字没有提到过尹伯明献出的尹家五粮液的配方。尹孝功激动地指出,“现在要抢夺尹家的明代窖池的时候,尹伯明献五粮液配方的大义之举反到成为‘尹家的明代窖池成为国有资产’的证据了!”
454号文件“有瑕疵”的说法
是违法的
有媒体报道,宜宾政府方面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本身有瑕疵”,“是在老干部的干预下形成的,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是“合情而非合法”。
尹孝功认为,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宜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是否“合情而非合法”,自有政策法规界定。
198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属的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1984)字第454号文件的形成和下发,是当时宜宾市人民政府历经请示宜宾地区行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后作出的,并且是有案可查的。宜宾市人民政府有权颁发这样的文件。
尹孝功指出,1984年3月1日,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房主尹伯明的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宜宾市人民政府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另一个是宜宾市人民政府市府颁发没有字号的文件。454号文件是纠正私房改造中属于错改的纠错文件;这份没有字号的文件是说尹家厂房1035.81平方米,产权属国家所有,尹家生活用房177.50平方米产权属尹伯明私人所有的文件。这两个文件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在宜宾市房产公司的办公室当着五粮液酒厂代表的面颁发给尹家的。“三家当面颁发的文件,双方共同执行多年,时过境迁,却成了‘瑕疵’了。”
另外,尹孝功认为,该文件形成的依据,文件本身已经说明了。尹家的窖池属房主(尹伯明)所有,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1984年再次确认的。尹伯明家有关政策的落实,是拨乱反正以后的1984年,而不是该政府人士说的1956年的公私合营年代,也不是房屋经租的1958年。
陈有西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1984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年代,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而且,这个时候我国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处理这类财产权已经有法律依据。因此宜宾政府现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