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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贷利率上浮5%-20% 资金面趋紧迫开发商学乖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5月13日00:07
  经过几个月时间的“消化”,贷款新规已然让开发商感到泰山压顶。

  5月11日,SOHO中国(00410. HK)董事长潘石屹在香港表示,有关部门可能要出台政策限制银行直接向开发商发放贷款,转而给施工单位贷款;前提条件为:一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已签订施工合同;二是开发商 要给施工单位垫付30%以上的工程款。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银行人士次日表示,潘石屹的上述说法应为商业银行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举,各行尚未收到监管部门的专门指令。

  但接近监管部门的银行人士亦透露,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四管齐下,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与此同时,开发贷利率“水涨船高”。本报记者调查显示,有股份制银行已要求开发贷上浮20%,某大型银行针对优质开发商的贷款利率也要上浮10%左右,更有甚者,近期已暂停受理开发贷的申请。

  但一家大行相关人士担忧,一些融资平台旗下的房地产企业,依然可以通过母公司获得银行信贷。对此,银行人士呼吁,只要同业坚守底限,开发商就撑不下去。

  开发商“学乖”

  开发商已经放下了架子。

  最为突出的现象是,由于资金面偏紧,房企已不再奢望银行能够提供优惠利率。“像保利这样的龙头企业,原来统一口径,不管是什么项目,都要求统一的优惠利率;现在有所松动,上浮5%,或者10%都可以接受。”5月12日,一家上市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我们还在投放开发贷款,但有些银行房地产企业的贷款基本上都收掉了”。

  此言不虚。上海某大行人士透露,“该行开发贷的客户准入门槛大大提高,最近基本上停了”。

  供求关系决定资金价格。前述上市银行已提高开发贷的利率。“在开发商提款时,利率至少上浮20%,如果低于20%,要看开发商的资质。”上述银行人士直言。而能享受上浮程度低于20%的,必须是大的房企集团,在海外有分支机构的,从而可以拿到便宜的资金,如并购贷款等,“这样的开发商在国内还能跟银行讨价还价,不过估计也撑不了多久”。

  相对而言,部分大行的开发贷利率较为“温和”。上述大行上海分行人士称,该行开发贷利率并未明显提升,基本为上浮10%左右,大的房企还可以拿到上浮5%的利率。

  调控政策已经见效。5月12日,安徽某大行人士透露,在当地,除绿城、大连万达等开发商还有拿地举动外,其他开发商几乎已停止拿地,由于市场观望气氛浓郁,个贷业务几乎陷入停滞。

  但本报记者调查显示,政府融资平台依旧是房地产信贷闸门的“软肋”。“比如,一些地方国资管理部门下属的融资平台,可以从银行拿到贷款,而且多为优惠利率,他们会将资金再借给关联企业,去投房地产。”上述大行上海分行人士直言。

  根据他了解的案例,这些融资平台还从中套利。一般融资平台拿到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左右,然后,平台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关联的开发商,利率高达10%,融资平台从中还赚取4%的利差。

  对此,这位大行人士呼吁同业,“要坚守底限,至少是四大行”,如此方能让房地产调控政策显效。

  实贷实付枷锁

  潘石屹的前述评价,已证实了贷款新规的威力。而贷款新规核心之一便是,以“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取代之前银行业通行的“实贷实存”。

  上海多家商业银行人士介绍,自去年年底开始,贷款新规已开始实施;尽管贷款新规会减少一些利息收入,且增加了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保证了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回收。

  以上海农商银行为例,2009年10月,该行向上海市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发放了一笔总额达8000万元的贷款。按照原贷款操作方式,8000万元一次性放入监管账户,企业一年承担的银行利息费用为496.8万元;而按照新的贷款支付方式,上海农商银行根据其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节点,以受托支付的方式逐笔发放,估算下来,银行会减少155.25万元的利息收入。

  虽然银行给自己节约了利息支出,但多数开发商笑不出来。因为非银行专业人士的潘石屹也认识到,“这个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开发商囤地……房地产商从银行取得贷款将比现在困难得多,那些拿着贷款去盲目扩张的开发商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但一位国有银行人士透露,部分银行违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违规给企业打包放款,致使企业集团向关联房地产子公司提供转贷款,用于高价抢地,获取暴利。 不过,上述大行人士称,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今年1季度房地产市场的异常情况,以及一些银行在对开发商融资中的不尽职行为,并要求商业银行“四管齐下”,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据其介绍,这些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实行开发商企业名单式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超一年以上的,一律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土地闲置超两年和有炒地行为的,要求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调减并采取保全,列入黑名单;提高押品标准,同时,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5成,对已有土地抵押的,要根据不同风险状况相应下调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对到期难以归还的开发贷款一律不得再给予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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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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