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 李媚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同期还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此,北京农商行副行长辛全龙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贷款政策将向农村倾斜,不过考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数额较小,因此对北京附近的农村金融影响不大。
辛全龙认为,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来说,金融机构亏损较大,如果未来政策能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银行的亏损就会减少,就可以将这一部分收益转让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