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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引入混合做市商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2010年05月28日03:55
  清科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09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累计59家企业挂牌,成交1.07亿股,成交金额4.83亿元,远不及沪深市场的交易量。专家提出,要想吸引更多的企业挂牌交易,增加整个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流动性,可以考虑引进做市商制度,并对持股比例予以明确。

  可考 虑采用混合式做市商制度

  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4年来,挂牌公司数量逐步增加。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目前,共有85家企业参与试点,其中已挂牌和通过备案企业61家。挂牌公司涵盖了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文化传媒等新兴行业。

  2009年系统全年累计成交1.07亿股,成交金额仅为4.83亿元,有9家挂牌公司完成了共10次的定向增发股份,融资4.66亿元,平均市盈率16.38倍,整个市场表现冷清,投资者关注度不高。如此低迷的“人气”不利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推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邓映翎此前曾公开表示,建议引入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可分为完全式做市商制度和混合式做市商制度。前者是指市场中交易的所有证券在所有交易时间都推行做市商制度。混合式做市商制度则是指某些证券或者在某些时间推行做市商制度,而在其他时间推行竞价制度。清科研究中心认为,我国可考虑采取混合式做市商制度,这样既可以保留现行代办股份市场交易制度的一些优点,又能在适当的时机发挥做市商在增强市场流动性和价格有效性方面的优势,从而既能有效控制风险又能有效解决代办股份市场存在的问题。

  先试点再全面推行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引入做市商制度逐渐成为市场共识的时候,一些制度设计的细节开始被市场所讨论。

  首先,做市商的资格如何获取。清科研究中心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可考虑做市商限于取得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且成功推荐过公司挂牌的主办报价券商。应进一步参照做市商的规模大小以及推荐挂牌公司家数等因素,对做市商进行分类,分别规定不同类型的做市商最低注册资本和现金流等要求。

  其次,做市商应具备哪些义务。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表示,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的最基本的义务必须包含能够持续提供双边报价,报价不可撤销且须合理。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考虑对做市商的持股比例加以限制。初期可以规定,做市商持有一家挂牌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5%;一家做市商持有的所有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券商净资产的20%。

  清科研究中心还建议,为了控制风险,可考虑先进行试点,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一次性或分批开放符合要求的券商和所有挂牌公司,全面建立代办股份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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