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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一营业部私卖客户股票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0年05月28日05:00
  据《时代周报》昨日报道,一名海通证券前员工向时代周报提供举报资料,在2008年1月到3月份期间,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通过柜台交易的方式,擅自清仓455户投资者账户,涉及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其中一位投资者账户上的股票ST康达价值竟达122.85万元。

   内部人爆营业部黑幕

  曾在海通证券深圳红岭南路营业部工作的刘德来(已离职,此处为化名)向时代周报表示,2009年12月8日他向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举报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擅自卖出客户股票,且未按规定保管客户资料,严重违反《证券法》。

  刘德来称,“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负责人在账户清理期间,擅自决定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大量卖出客户股票。据我查询到,2008年1至3月,就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卖出400多笔,这些委托除个别有客户授权或事后补填委托单外,90%以上没有客户任何授权。这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据刘德来提供的一份海通证券深圳红岭南路营业部2008年的交易清单显示,共有455个账户在2008年1月到3月被清仓,所有的股票全部通过柜台委托的方式卖出,金额最大的是账户名为“姜艳”的两笔交易,发生时间为2008年2月4日,第一笔交易金额为788685.22元,第二笔交易时间相同,金额为439866元。

  户名为“严雪群”的3只股票,清仓时间为2008年2月19日,三笔交易涉及金额为15万左右,所持有的股票分别为:苏宁环球大冶特钢双环科技

  而大部分客户账户金额以几千元居多,大部分卖出时间为2008年2月18日和2月19日这两天。

  刘德来透露,除上述违规擅自卖出客户股票外,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还通过电脑程序,修改客户存款资料的性质,并在客户之间违规担保,借款炒股。

  海通证券回应清仓迷雾

  5月25日下午1点30分,海通证券运营中心总经理刘任俭、运营中心总经理助理万兰明、合规部律师李如虎、证券代表孙涛以及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舒芸芸一同接受了时代周报记者的采访。

  海通证券总部承认,在2008年一季度,海通证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营业部确实在清理账户的过程中有“过错”,即在无法联系到客户的情况下清理、销户了一批“拖拉机账户”。海通证券强调,总部发现上述情况后,随即责成相关营业部整改,并出台系列补救方案。

  万兰明强调,海通证券总公司要求营业部在清理账户过程中严格执行“决不私卖账户”的纪律,并要求各营业部通过电话、电视广告、邮件等渠道联系客户。

  “红岭南路营业部为了加快进度,集中清理了一批"拖拉机账户",大约400多户,涉及金额40多万元。”万兰明表示,海通证券总部每天对各营业部销户量有实时监控,在2008年3月下旬某日突然监控到红岭南路营业部大量销户,当即调阅该营业部销户资料,并发现该营业部大量销户的实情。

  针对上述情况,海通证券成立了特别处理小组,启动应急长效机制,“要求营业部在联系到客户之后,一定要按流程补齐资料,并将资金还给客户”。

  “总部责成该营业部整改,同时试图通过"回退"的方法,将已卖掉的股票退还原客户,以便为之前的举措做补救。”刘任俭补充道,但由于已销户,若要回退则需新开户,而根据新规定,新开户必须实名制,且所有资料都得齐全,但那些账户原本就是资料不全账户,海通证券无法也不能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新开户,因此无法完成“回退”。

  “至此,上述被清理账户所涉及款项全部都放在客户"应付账款"中,并没有进入公司利润或营业外收入。”万兰明表示,公司保留了客户的资金账户,若找到客户,或者客户找来,海通证券将以“价格就高原则”给客户做差价补偿,即假设股票是以10元/股被强行卖出的,后来涨到11元/股,则给客户补偿1元/股的差价,“客户有多少损失我们就补多少,绝不让客户经济受损”。

  为此,海通证券专门计提了一笔500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截至2010年3月,所涉及的400户客户已联系上并规范了128户,大约涉及15万元,并无一例发生纠纷。刘任俭强调,“海通证券总部自始至终都不赞同这类"私卖"股票的行为。”

  换言之,发生深圳红岭南路营业部“私卖”股票并销户事件后,首先,在海通内部对该营业部进行通报批评;其次,对所涉及的400户客户进行长期跟踪和寻找;再次,总部成立清查小组,清查全体营业部清理账户过程中是否有不规范行为,重点查红岭南路营业部。

  海通证券合规部律师李如虎不赞同“私卖”的说法。他认为,相关营业部是在清理账户过程中发生了“处置不恰当”的行为,且此行为是否违反了证券法73条,也值得商榷。李如虎表示,从主观上说,海通相关营业部并无欺诈动机;从客观上,也无损害客户利益的后果,且在发生事情后,海通第一时间推出补救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因此虽然此事表面上看似乎违反了73条,但主客观条件都不具备。 (黄 梅 毛瀚民)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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