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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是一次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体检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5月31日08:37
  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反思文章层出不穷,但从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对新资本协议所进行的修订入手,依此挖掘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趋势的著作并不多。而一本《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新书 则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该书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每一次危机实际上是集中检验监管准则的一个很好的时机。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决定性作用,恰恰证明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对其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的重要性,同时也为即将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际银行业敲响了警钟。这就是我们撰写此书的意义所在。

  每一次危机是集中检验监管准则的好时机

  《经济参考报》:我记得您7年前就曾出版过专著讨论新资本协议,是什么原因促使您时隔多年后,又出版了这本《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

  巴曙松:2009年底,我又一次到瑞士出访,全球金融体系刚刚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逐步恢复,对于监管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反思和完善,成为不同金融机构讨论交流时关注的共同话题。银行业是此次危机中受到冲击最为显著的领域,对于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如何改进自然是其中的重点。

  每一次危机实际上是集中检验监管准则的一个很好的时机,也是改进准则的重要机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出版这本书,可以被看做是我和我的研究团队长期对于巴塞尔协议的跟踪研究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希望这本书能对读者全面、深刻地了解和把握新资本协议的内涵、新的动态及其发展趋势有所帮助,也希望可以为银行经营管理层、监管者在制订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时提供一些借鉴。

  任何一种监管体系和风险管理框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经济参考报》:最近的两次金融危机,您正好都在香港从事金融管理和研究工作。记得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改资本协议。可是,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新协议并没能有效地阻挡和防范风险,这是因为新协议本身就存在缺陷吗?

  巴曙松:实际上,危机爆发之时,在危机的发源地美国尚未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监管角度看,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的监管空白和重叠是此次危机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该问题的暴露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

  任何一种监管体系和风险管理框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是如此。顺周期性和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缺失是巴塞尔协议框架在危机中暴露的首要问题。如何在监管框架中,加入逆周期要素,并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完善巴塞尔协议的微观监管框架,是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同时,与时俱进地修订监管条款,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调整监管策略也是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必须具备的重要要素。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和金融的日益一体化都对停留在分业监管阶段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此次危机也对监管体系中所涉及的风险管理模型和会计计量方法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国际金融业及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加以改进。这也是中国在当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进程中特别值得注意和需要持续完善的地方。

  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防线

  《经济参考报》:次贷危机中,巴塞尔委员会一贯秉承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受到了怎样的质疑?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在监管中各自的侧重点是什么?如何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

  巴曙松: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比率为8%,2004年新资本协议虽然提出了三大支柱监管及内部评级法模型,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比例并没有提升,相反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引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强的大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对于新协议下的资本监管提出了两大挑战,其一是许多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却出现危机,在破产前仍保持11%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雷曼银行就是典型。其二是伴随着资本监管的提出,一直备受争议的顺周期性问题在危机中暴露无遗。

  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防线。理论上,资本充足率指标直接反映了商业银行对其涉险资产风险的抵御能力。然而,由于新协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框架对不同性质、类型的风险资产采用了不同的量化方法和风险权重,在提升计量准确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执行的弹性和潜在的套利空间。例如,银行存在着将表内业务通过证券化移至表外,实现信贷资产持续证券化,甚至过度证券化的监管套利空间。因此,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础上补充加入刚性的杠杆率监管,不仅可以进一步地控制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风险,避免银行的过度杠杆操作,还可以防止根据内部评级法等模型计算资本充足率而带来的监管妥协蔓延的可能。从另一个角度看,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不仅取决于资本是否充足,更多地取决于银行持续获取收益以覆盖风险的能力,因此有形股本权益指标也应引起监管者足够的重视。杠杆率监管的意义也在于此。

  “影子银行”是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模式的挑战

  《经济参考报》:最近的20多年,金融创新速度惊人。美国人放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重回混业框架,金融创新更多地从分散风险目的转向滥造流动性,这些现实变化无疑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这给金融监管、给新协议带来了哪些挑战?

  巴曙松: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的划分界限逐渐模糊,金融创新又使得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相互渗透,特别是影子银行系统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挑战巴塞尔资本协议一直推行的对银行集团的机构监管模式。

  比如,投资银行本身不能吸纳公众存款,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公众资金通过投资银行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影子银行系统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监管真空”,即非银行机构发挥商业银行的功能并承担风险的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却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其机构监管模式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虽然面对金融混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包括在内,但这也仅仅只是一种折中方案。实现从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的防范监管系统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经济参考报》:如何建立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制度?

  巴曙松:对于中国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监管,与发达国家的侧重点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否则会南辕北辙。首先,中国的大银行面临着较为严格的监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监管过度的问题。其次,当前中国的系统性风险更多地体现在监管不足且经验不足的领域,例如非正规金融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这些监管空白和缺失的领域是中国监管部门应该重点防范的。最为重要的一点,中国的系统性风险更多地表现为银行的同质性,在危机发生时,信贷的高集中度和银行的同质化行为加剧了经济的恶化,因此如何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也是控制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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