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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东部高于西部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6月04日08:25
  东部地区预征率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低于1.5%,西部地区不低于1%

  继5月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6月3日再次就土地增值税问题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对此,有业内专家称,通过提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及时清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收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土地二级市场卖方的赢利空间。另外,对囤地或捂盘以求获取额外暴利的做法也将有所压制。

  通知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但是,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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