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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缴剑指涨价过快项目

来源:北京商报
2010年06月04日09:27
  商报讯 (记者 齐琳)土地增值税清缴已箭在弦上,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将成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国税总局昨日发布《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并规定总体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能够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所谓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预征范围”。

  《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房价上涨速度不符,这一情况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上述负责人坦言,此番清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就是要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上述负责人透露,将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地须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国税总局。

  5月26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其中首次明确,开发商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随后,青岛、重庆等地率先执行新的预征率。青岛市财政局下发通知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重庆市则从今年5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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