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何雨欣 李延霞)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此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中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7日接受采访时说。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
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这位负责人说。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中央的这项决定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中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思涵)